更新时间:2024-12-22 01:19 发布:2021-04-18 20: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贵州的赵女士于2002年购得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7.56平米。几年前,因XX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张贴告知。
征收方发布了关于《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对项目实施模拟搬迁,模拟搬迁签约期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赵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其在模拟搬迁签约期内未签订房屋模拟搬迁协议。
随后,征收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补偿安置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受征收方委托,某决策评估咨询服务公司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为:低风险。
后,征收方作出《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一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告知。
赵女士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方称,其就征收问题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模拟搬迁签约率高达92.62%,在征求意见期间,还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并建立征收资金专款账户、专款存储、专款专用。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法院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时间,程序不合法。同时,征收方在庭审中主张本案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来源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是保障被征收人能得到合理补偿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征收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程序违法,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应及时咨询律师帮助维权。"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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