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12:23 发布:2021-04-18 18: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赵先生与广西某村村民签订协议,购买了一座房屋,后赵先生在该房屋土地上建起水泥钢筋结构楼房一栋,共三层半,面积约200平方米,后赵先生与家人一直在此居住。随后,市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包括赵先生所在村的集体土地作为城区建设用地。
2017年6月30日,征收方发布《某村庄整体搬迁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尚未进行丈量的土地、房屋的户主配合丈量并自行腾空,随后征收方向包括赵先生在内的未搬迁户发出《领款通知》,要求其持相关材料到该办进行核对并办理搬迁补偿安置。同年8月22日,市国土局向赵先生下发用地通知。由于补偿不合理,赵先生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9月28日,赵先生的房屋部分楼顶、墙面被捣毁,后房屋被停水停电。
赵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对其房屋采取的强制措施行为违法。征收方辩称其未实施赵先生诉称的强制措施行为,赵先生是自行搬离其住房。
一审法院采纳了征收方的答辩意见,认为赵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停水停电后无法居住该房才被迫搬离的,且对其房屋进行停水停电的行为与本案并无关系。因此,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称其未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项,也未承诺过任何自愿搬迁的行为,是在房屋已被根本毁坏,不能继续居住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将大门拆走、搬离的。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停水停电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征收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停水停电均属于供水、供电企业不受行政机关的指示而自行决定的行为,故应认定征收方对案涉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的强制行为。案涉房屋被捣毁了部分楼顶、墙面,虽然没有被全部拆除,但已不具备居住功能,捣毁部分楼顶、墙面的行为属于强制行为,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权,属超越职权。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方对赵先生案涉房屋的强制措施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二审法院判决征收方违法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拆迁中,如果遇到征收方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逼迁,村民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以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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