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12:15 发布:2021-04-18 18: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夏先生在云南某县有一处四层商住两用房,无房产证,有土地使用证2本,系国有土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作出对夏先生土地及房屋的《评估结果通知书》,夏先生签字书写"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于当日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没过多久,夏先生向征收方申请撤销《补偿协议》。2017年8月1日,夏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夏先生主张案涉行政协议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公平,其是在受胁迫、受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案涉《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判决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夏先生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房屋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公司用评估结果通知书代替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背离了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征收原则。
云南高院认为,征收方未向夏先生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对其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评估,夏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依法得到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未依法确认,故应认定《补偿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虽然夏先生签字注明"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但案涉《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夏先生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为了保障被征收的房屋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评估,使被征收人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征补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王有银律师说"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大家在征收拆迁中觉得利益受到了侵害,要向专业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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