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23:43 发布:2020-10-20 17: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29日,征收方发布《关于某道路改造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张先生的房屋位于该通告的征收范围内。2018年7月26日,征收方就涉案房屋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28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2018年6月15日,征收方在拆除相邻房屋过程中,导致张先生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 2019年6月11日,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相关要求,将涉案房屋评定为D级,即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019年11月13日,征收方向张先生下发紧急避险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搬离",同日函请住建局出具限期拆除房屋决定书并承诺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2019年11月19日,张先生收到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房屋决定书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限期拆除房屋决定违法。
2019年11月20日,征收方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468万余元提存至公证处,次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无奈之下,张先生委托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涉案房屋墙体部分开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认定为D级危房,各部门已经依法完成了必要的审批、告知及送达工作,且征收方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在拆除过程中亦妥善存放房屋内物品,对张先生的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因此,征收方对涉案危房采取的紧急避险拆除行为并未违法。
法院认为,危房鉴定应适用的是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本案鉴定仅适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鉴定机构提出的鉴定结论建议是停止使用,而非拆除涉案房屋,限期拆除决定书也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不能作为拆除涉案房屋的依据。
法院还认为,在张先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征收方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征收补偿程序,以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构成程序滥用。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被征收人据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有时会以各种理由及措施,以达到征收拆迁的目的,被征收人遇到此种情况,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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