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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同意拆迁,整栋楼随后被鉴定为危房,"应立即撤离"

他不同意拆迁,整栋楼随后被鉴定为危房,"应立即撤离"

更新时间:2024-12-21 23:06  发布:2020-08-03 17: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他不同意拆迁,整栋楼随后被鉴定为危房,"应立即撤离"胡先生虽然不同意拆迁,但当地政府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把整栋楼鉴定成了危房,之后就给拆了。拆了之后,政府将不动产权登记注销,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    胡先生起诉,法院判决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但
    胡先生虽然不同意拆迁,但当地政府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把整栋楼鉴定成了危房,之后就给拆了。拆了之后,政府将不动产权登记注销,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



    胡先生起诉,法院判决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但胡先生还是不满意,希望撤销政府之前做出的行政行为。这能实现吗?听听圣运律师怎么说。



    胡先生与黄女士在四川泸县共有的房屋面临拆迁。开发商与胡先生、黄女士所在社区的其他居民了签订拆旧房还新房的协议,开始拆迁,但胡先生未与开发商签协议。



    2017年1月,胡先生等8户所在的楼房被鉴定成"整体处于危险状态"的D级危房,建议立即撤离居住人员,房屋整体拆除。



    整栋楼被泸县住房和建设局拆除,但胡先生和黄女士仍未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2019年1月,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作废了胡先生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两个月后,不动产权登记也被注销了。同年6月,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



    胡先生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不动产权登记系当事人的财产凭证,虽原告房屋被拆除,但不影响其享有灭失房屋的财产权益,在原告的财产权益未获得合法赔偿前,原告不主动申请注销不动产权登记并无不当。



    被告既未以有权机关的生效文书为依据,也未经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仅根据房屋已灭失的事实,即自行作出不动产权注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注销原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四川合江县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不动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胡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胡先生房屋所有权为区分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17平方米,其所在区域有150余户房屋已经拆除,等待回迁。



    二审法院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胡先生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消灭,其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予以注销。但是,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房屋虽然灭失,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因此消灭,政府部门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做法,与法律不符。



    但法院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不判"撤销":应当就个案涉及的利益平衡进行判定。



    首先,胡先生就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23.17平方米,无法单独进行利用,因规划改变,无恢复房屋原状之可能;且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出让给开发商。



    其次,该区域大量房屋已经拆除,房屋被拆除户迫切希望回迁,如不能及时回迁,必然影响大量房屋已被拆除的群众的居住权利,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表示,胡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后,并不实质影响其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提起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



    "相反,如果撤销注销登记,既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又不会让胡先生享有赔偿、补偿权利之外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无不当。"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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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曙光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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