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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例!非法强拆房屋赔偿不及时需付利息

有判例!非法强拆房屋赔偿不及时需付利息

更新时间:2024-12-26 23:02  发布:2019-11-14 09: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有判例!非法强拆房屋赔偿不及时需付利息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候令人担心的并非拿不到补偿,而是遭遇强拆后补偿款却迟迟发不下来,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遭遇违法强拆,补偿款一拖再拖造成了拆迁户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候令人担心的并非拿不到补偿,而是遭遇强拆后补偿款却迟迟发不下来,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遭遇违法强拆,补偿款一拖再拖造成了拆迁户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最高院的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刘先生拥有湘潭市雨湖区某路的房屋一套。2016年10月,湘潭市雨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6年12月,刘先生与雨湖区房管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征收刘先生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然直到2017年4月,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支付35万元至刘先生账户,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2017年6月,刘先生房屋被拆除。刘先生认为是雨湖区政府违法强拆。遂起诉,请求判决雨湖区政府恢复刘先生的房屋原状并赔偿因违法行政造成各项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变更一审赔偿判决的第一项为"赔偿拆除刘先生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35万元"。


   刘先生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均应予以纠正。雨湖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拆除刘先生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381127元,并且还应赔偿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








【法院认为】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雨湖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中最高院对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利息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及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论述,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参考之意,值得拆迁户学习。





    该案中最高院还指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被拆迁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仅应该赔偿拆迁户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还应包括拆迁户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还要提醒您,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的行为违法,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如遭遇强拆赔偿金久拖长欠的复杂情况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全面地分析维权局势,让拆迁户少走弯路,避免盲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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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四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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