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59 发布:2024-10-14 10: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部门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浙江省温州市的叶先生不仅没看到补偿协议,还发现自己的父亲早已和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自己的房子也随之被强拆,实在是太令人气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的叶先生与哥哥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在征收工作前期,征收部门没和叶先生沟通,就和叶先生的父亲签订了补偿协议,更为关键的是,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补偿内容远不能保障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更何况,叶先生的父亲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部门怎么能越过自己,私自和自己的家属签订补偿协议呢!?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先生尝试和征收部门沟通,重新协商安置补偿内容,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明确告知对方,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前,征收部门不能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叶先生的尝试并没有奏效,他的异议并没有得到采纳。恰恰相反,征收部门还直接对叶先生的房子实施了强制拆除。
随着时间逐渐过去,叶先生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圣运征拆团队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经验脱颖而出,助力叶先生解决此次纠纷。
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所迅速组建办案团队,由主任级别的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带队,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维权方案,并组织办案人员在24小时内启动办案程序。
主办律师,认为首先需要确认本次征收项目的征地批文以及申报材料,核实本次征地项目的合法性。经过一系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定本次征收项目确实存在违法之处,缺乏必要的征收程序以及相应文件。基于此违法点,主办律师先后启动了撤销用地审批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应的查处程序。
其次,针对本案不合理不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主办律师启动了诉讼程序。主办律师指出,案涉补偿协议属于征收部门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案涉补偿协议虽然是其父亲签订的,但是委托人已与其父亲分户,就算是原告的父亲,也不能私自处分原告的房屋,不然民法保护私权就是一纸空谈。在未经叶先生授权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与其父亲签订了涉案安置补偿协议,明显已经严重侵害了叶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另外,针对征收部门所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主办律师启动了确认违法之诉以及国家赔偿程序。在本案中,征收部门在其组织实施涉案征收项目过程中,为了规避其应当承担和履行的征收法定职责,故意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危房,以期逼迫叶先生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实际就是故意规避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法定程序,以期达到其非法目的。在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主办律师立即帮助委托人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
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委托人的赔偿请求,对此,主办律师积极启动上诉,并重新整理证据材料,最终主办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在诉讼过程中,为帮助委托人争取胜诉可能,积极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主办律师指出,委托人的房屋被拆除且该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房屋所在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且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此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支付赔偿金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案涉征地补偿方案以置换土地或给予安置房等方式进行赔偿,这两种方式应当保障委托人作为侵权委托人的选择权。
委托人请求原审人民法院参考被拆阁楼周边商品房价格或者安置房价格完全符合公平原则,在原审诉讼期间,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相关部门已主动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不能适用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委托人被拆房屋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求原审人民法院依照周边已建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价格判决被委托人对委托人予以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理。
在征收活动开始后,我们不仅要时刻注意征收部门的行动,也要和家里人保持沟通,无论是对补偿满意与否,都要拧成一股绳,保持统一口径。一旦亲属替签补偿协议,将会对后续的维权程序产生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