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3:47 发布:2024-10-17 13: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立场,也是各族人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宪法》序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第一章总纲中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为了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本条规定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各民族之间的仇恨,宣扬民族歧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问的相互敌对、仇视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2)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我国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而希望或者放任造成民族之间相互仇恨、歧视的结果的发生,从而实施其煽动行为。对于那些由于不懂民族政策,不了解民族心理、风俗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者由于工作中的渎职,造成了损害民族关系的结果,引起民族间的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是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必须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主要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计算机信息网络”,主要包括专用网和互联网。其中“专用网”,根据《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是指区域性专用网络,即一个单位自建的,供本单位以指挥调度为主内部使用的,具有两个(含两个)交换点以上内部相连的在一个或若干个相邻地市行政区内组成的网络。“互联网”,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信息网络。“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2)刊载的必须是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是指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3)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歧视、侮辱民族内容,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不了解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由于工作上的渎职,造成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歧视、侮辱民族内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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