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11:10 发布:2024-07-29 18: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导读
被纳入增减挂钩范围的房屋只给了3万补偿款,连村委会向村民承诺的一半都不到,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与安置补偿协议不一致”直接驳回了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为收集证据“卷土重来”,当事人向镇政府邮寄申请,请求其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可镇政府却不为所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徐会元律师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在徐律师的“妙手”之下,当事人成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材料。
案情介绍
宋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一套。由于某开发项目,宋某的房屋被纳入增减挂钩范围。增减挂钩工作开始后,一直有政府工作人员与他谈论安置补偿事宜,宋某也十分配合工作,最终双方成功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一天,宋某无意发现,自己银行账户突然多了3万元,一问才知道,是政府部门给的补偿款,可是,村委会在拆迁大会上向村民承诺的明明是8万元补偿款,怎么就变成3万了?为维权,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村委会补给自己5万元安置补偿协议,可由于缺少证据,法院判定宋某败诉。
一次碰壁并没有打击到宋某。为补充证据,2023年6月5日,宋某向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李默村增减挂钩拆迁项目所涉的全体被增减挂钩人员名单、增减挂钩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等信息,村委会于2023年6月7日收到宋某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2023年7月28日,宋某又向沈伦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了,被告于2023年8月3日收到原告申请后未进行任何处理。
事出反常必有妖,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怠职行为明显存在问题,为了让维权之路走的更顺畅,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徐会元律师,希望能帮自己照亮维权之路。
办案思路
徐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中村委会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职责属于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被告未责令李默村委会公开村委信息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督促职责。
庭审过程
法庭上,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安排专人到村里面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第三人每季度都能按时按要求公示本村的村务、事务、财务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原告要求公开的部分信息在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已向其提供,而部分申请信息并不存在,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事项范围;2.被告沈伦镇政府是否已经依法履行对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的调查处理职责。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原告申请的6项内容均涉及村集体利益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务公开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已经实际持有2019年李默村增减挂钩房屋拆迁补偿表、会议纪要等信息,但对于其他村务信息是否存在、是否需要向原告公开,李默村委会并未作出相应处理,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已对原告有关请求村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申请作出处理,应判决其继续对李默村委会有关原告未掌握村务信息的处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兴化市沈伦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兴化市沈伦镇李默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在明提示
以本案为引子,在明律师想和广大被拆迁人聊一聊村务公开的事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将村务活动中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告知全体村民,村务公开应当是主动的、及时的、客观的。但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具有的“特定给付”性,凡认为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的村民,并不享有要求以类似信息公开的方法公示以特定形式承载的村务资料的权利。因此,如果自己无法从村委会处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事由,如果村委会和基层政府“沆瀣一气”,一定要联系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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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给的安置补偿款连其他人的一半都不到,申请信息公开也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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