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9 02:29 发布:2024-07-30 10: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大连某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当事人在大连某村集体土地承包大量山地进行树木种植,后承包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当事人积极配合征地工作,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登记表,并顺利领取了部分补偿款。然而,就在他以为一切都将顺利解决之时,却遭遇了一场意想不到的波折。
剩余的补偿款,高达170余万元,却逾期3年迟迟未能到账。当事人焦急地等待着,但征收方方面的回应却让他感到无奈和失望。原来,补偿款已经转到了村委会的账户中,但村委会却擅自将这笔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收到应得的补偿。
面对这样的困境,当事人感到无助和迷茫。最终,选择了委托创为律师事务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创为律师团队得知这个情况表示将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补偿款。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理应由征收方支付征收补偿款,原告依法享有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所有权。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由街道和村委会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但征收方不能以此免除其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向征收方主张支付剩余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37915 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上述分析,征收方未能全部完成支付当事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之责,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当事人向征收方主张支付剩余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原告麦腾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37915元及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创为拆迁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据此, 如果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不支付安置补偿款,我们可以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311号认为,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需承担因逾期履行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上述所有内容都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创为拆迁律师劝诫大家,必须要仔细推敲、研究、琢磨,对于合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需求是我们每个被拆迁朋友的权利,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时机斟酌损益,为自己的拆迁维权“买单”!
●拆迁款到账后为何不能取现金了
●拆迁款取不出来
●拆迁款一直下不来怎么办
●拆迁款迟迟拿不到怎么办
●拆迁款拿不到
●拆迁款不到账怎么办
●拆迁款没到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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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凭什么让拆迁户承担损失?补偿款3年未到账?利息损失也得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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