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1:08 发布:2024-08-01 23: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裁判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中介方的居间下签订了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室房屋的《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以3,28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合同另约定,原告先支付房款3,130,000元,尾款150,000元过户当日支付。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与居间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现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证,然被告却某不办理,更不愿配合过户。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上海动迁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陷阱##上海动迁房买卖#
三、原告起诉:
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的奉贤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室房屋的《居间合同》、《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
2.判决确认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的《居间合同》有效仅限于确认合同中涉及原、被告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有效,并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四、被告答辩:
被告YDL、HYH、YB辩称,原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合同以及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属实,且被告已于2016年年底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并非恶意拖延办理过户,而是因为涉案房屋因被司法限制导致无法办理过户。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WJQ与被告YDL、HYH、YB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关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以及《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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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20: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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