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9 00:58 发布:2024-08-07 06: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扬子晚报网6月22日讯(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政府22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这一拆迁补偿补助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针对此前出台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一个附加规定,在拆迁评估价之外,就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主要涉及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住宅拆迁】
货币安置,可享拆迁评估价20%奖励费
为了鼓励更多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这次的办法给出了很大幅度的奖励措施。如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提前搬家奖,30天后每天递减5%
这次出台的规定,详细列出了征收住宅房屋时提前搬家奖的发放标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南京市政府要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此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非住宅拆迁】
厂房拆迁,可给与评估价5%的提前搬家奖
如何征收厂房,是如何计算搬家费?这次的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在非住宅房屋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承租公有门面房】
没有合同约定,拆迁补偿分6种情况划分
如果向街道承租了门面房开店,结果遇到了拆迁,究竟如何分补偿款?这次的办法明确,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这一规划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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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南京拆迁补助新规8月实行 明确提前搬家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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