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14:57 发布:2024-08-08 03: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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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这是一个并不难的“看图找错误”式的问题。如图来自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书”。那么,这里面究竟存在几处较为明显的法律错误呢?这样一份看上去气势汹汹的限拆文书,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吗?
如果您看清楚了,并且在心里有了自己的答案,那么请看下文……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明文规定,这份打算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涉案“违建”的文书应当叫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不应叫“限期拆迁决定书”。因为拆除和拆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在2011年以后和征收几乎是同义词,是要给补偿安置的。试问,镇政府打算给涉案房屋多少补偿安置呢?如果没有,又何来的“拆迁”一说呢?
各位看官可以上眼仔细瞧瞧,这份“限期拆迁决定书”中对于责令限拆的期限是怎么写的。你没看错,它上面写的是2018月11日23前!如此草率、随意的文字错误竟出现在盖着镇政府大印的法律文书上,实在令人大跌眼镜,并对作出此文书的机关的法治水平甚为忧虑。
自然,文书中的文字错误不只这一处,比如“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等等。
文书中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很遗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明律师想请教的是,当事人的另外3个月救济期限被谁偷走了呢?
文书中最后写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然而依旧很遗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针对拆除违法建筑所作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限内”,就是指“拆违行政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针对的就是本案中所涉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此,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镇政府就无权继续自顾自地“依法”强制拆除,而只能等待复议、诉讼的审理结果出来后继续推进《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
目前,本案当事人已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依法维权。在明律师在此敦促涉案镇政府仔细看看自己作出的违建处置文书,确保其严格合法后再行发布,以免过于轻易地让政府的公信力受损,让老百姓跟着无端着急。尤其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的真实行政目的之下,如此低级错误连连的拆违文书实在让人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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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如此“限期拆迁决定”,法律知道你这样“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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