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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

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

更新时间:2024-12-31 01:12  发布:2024-08-08 20: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网页详细了解。

征地拆迁律师的办案流程,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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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黄锐聪律师是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黄锐聪律师专注赌博类犯罪、经济类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暴力犯罪等刑事辩护方向,执业以来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赌博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暴力犯罪等刑事辩护经验;经办案件多次取得不起诉(无罪)、缓刑、二审改判(减少刑期)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撤案(无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批捕后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程序后转为取保候审等阶段性辩护成果。

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544863518

一、关于逮捕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会先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实践中公安机关鉴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一般不会在拘留后3日内就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也并非都会待最长30日拘留期限届满才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鉴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仅为7天,故辩护律师应每天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是否对当事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如得到肯定的答复,辩护律师需及时与办案检察官取得联系并递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也是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程序中辩护的具体目标。


二、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提出如下不应逮捕的辩护观点

1.没有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我们从法条可得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前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辩护律师应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已向公安机关供述与辩解的详细情况,其本人是否承认有犯罪事实,除了其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外,其是否了解公安机关掌握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由犯罪嫌疑人实施,如经分析得出否定结论,则可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2.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辩护意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是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即基于提请审查逮捕的证据对犯罪情节严重与否作出判断,必须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才考虑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不予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及犯罪情节进行分析,对于轻罪,如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最高刑罚为拘役,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会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有时对犯罪嫌疑人定性存在错误,如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审批准逮捕,但辩护律师综合现有信息进行分析认为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则应提出轻罪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虽刑法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但辩护律师经分析犯罪嫌疑人存在一项或多项从轻、减轻、从宽量刑情节,如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宣告刑为拘役以下的,则可从量刑情节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三、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

如犯罪嫌疑人已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两项逮捕的条件,则辩护律师可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入手进行辩护。

1.不予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意见: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前提条件的情况下,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外,人民检察院需严格审查是否具备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9至133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且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证据作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辩护律师应在会见时告知上述社会危险性的规定,避免其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供述,其次应当积极收集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可将上述“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列成表格,逐一提出辩护意见。

2.符合逮捕条件但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的特殊情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辩护律师经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不宜逮捕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不予逮捕意见,并搜集证据予以作证。

3.不逮捕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护意见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对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规定,第三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或者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四)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者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的情形,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保证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目前的趋势,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可善用上述刑事司法政策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必逮捕的辩护意见。


四、总结


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程序中辩护应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达到“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两项批准逮捕的前提,如尚未达到,则应提出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如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前述条件,则应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存在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的特殊情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存在从轻、减轻、从宽等量刑情节方面提出不必逮捕的辩护意见。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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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批准逮捕程序中辩护的基本方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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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平志世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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