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9 18:22 发布:2024-08-09 15: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爸妈的老房子,
我从小住到大,
没想到在我结婚后,
房子要拆迁。
那么,问题来了,
这笔拆迁款,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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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说法君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从小住到大的老房子(爸妈买的),婚后拆迁了,拿到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A1:
你好!该房产如果未发生继承或者赠与,或婚前发生继承或赠与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发生了继承或者赠与,拆迁补偿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你的陈述,涉案房产是你父母的房产,属于你父母的财产,如果婚后没有发生继承或者赠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该房屋继承或赠与给你,该房产属于你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拆迁,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产生了继承或者赠与,该房产就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遗嘱或者赠与协议排除你配偶有所有权),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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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您好!我有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教。我自2013年经舅舅和一个媒人介绍,认识现在的老公。从第一次见面我就不喜欢他,他也不爱我。慢慢接触发现其有赌博嫖娼的恶习,婚后还动不动就打我。派人跟踪,监视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请问现在我想离婚,有什么好办法确定法院判离婚吗?谢谢!
A2:
你好!请你准备好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提交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你可向法院提交男方因吸毒、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或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决定书等材料、因家暴报警的报警回执、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明男方存在以上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你能够证明男方存在以上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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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晚上加班到十点,出了公司大楼,没注意地上施工的胶皮管子,被绊倒了,脸部多处摔伤,去了急诊,急诊大夫说太严重,极大可能留疤,建议去美容科室,但是美容的药品是自费,医保和社保都不报销,我该怎么办?管子已经绊了很多人了,也没有放明显提示牌。
A3:
你好!施工单位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施工作业地点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多次绊倒人,可见施工方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被绊倒所遭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进行赔偿。但是,考虑到你通过事发地地点时,也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施工方的部分责任。
关于美容的医药费用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由于你是脸部受伤,为避免面部留下瘢痕适当的整容费也是合理费用,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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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你好!请问离婚协议中,男方需给女方的钱没按时给,该怎么办?
A4:
你好!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男方不履行协议,你可凭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以及证明男方不履行协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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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您好。请问房产2017年8月购买,首付为全款一半。男方自己和其父亲各出一半购买。贷款还剩一半,现男方在还。今年考虑结婚,婚后男方工资只够还房贷,请问房子哪些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加我名字和不加有没有区别?地处广州市。
A5:
你好!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如果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名字,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套房屋是登记的男方名字,这个房产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于男方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及其父亲出的钱)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这部分款项及财产增值属于男方所有;第二部分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这一部分款项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制度,房产加名和不加名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房产证加了你的名字,可以认为对方将房产相关份额赠与给你,如果没有约定份额,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在诉讼离婚时,法官可能根据购房时双方支付款项、还贷情况、双方经济情况、双方结婚时间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完全是平均分割。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房产加名,可能还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
爱情是纯粹的,
婚姻是多元的,
时光让双方互相珍惜,
生活教会大家慢慢成长。
实习小编 | 王明会
实习法务 | 刘婷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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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爸妈的老房子,在我结婚后拆迁,拿到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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