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11 发布:2024-08-12 09: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方式、随机方式来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该项法律法规,孟雷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给大家解读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实践过程当中如果评估机构选定不了怎么办?评估机构是谁选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有的刚开始并不能完全做到由被征收人来选定,一方面被征收人有时候人数比较少还能好协商一些,人数比较多的时候,确实也是很难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法律规定是由被征收人来协商,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会有另一种操作的方式,行政机关、征收部门委托几家评估机构,比如让被征收人在这10家当中选,或给出5家在其中进行选择。这种做法我们认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的规定是由个人先行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找评估机构,再找10家或者5家,采用抽签、随机方式或者抓阄或者摇号等随机抽取的这种方式,或者投票等等这些方式选定。
实践的过程当中有的地方是根本就没有协商的程序,直接在10家或者5家里面选,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采取这种方法。在我们办理具体案件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应当尽到举证的义务证明先协商。在实践过程当中,因为人数众多或者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给被征收人协商的机会,也没有去组织,所以,作为行政部门来说,应当去组织协商,让被征收人去沟通,有的没有通知,也没有告知。
我们在办理案例中直接举证从评估机构选择到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只有几天的时间,三五天的时间,这种情况下有的很多,显然是征收部门没有做到去通知被征收人协商的问题。因为被征收户涉及几百户、上千户,有的只给3天、5天,怎么就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显然是没有做相关的工作。实践过程当中作为征收部门来说,顾虑比较多,可能不一定很好选,人多很难进行协商成功,但不代表协商不成,法律规定是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很多被征收人不喜欢当地的评估机构,可以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没有范围的限制。如果是限定在10家里面去选或者当地的机构里选,或者相关部门指定的几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这种情况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在本地选择评估机构,可以全国任何一家都可以去选。很多地方制定的规章规范与文件直接来选定评估机构,这其实是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与相关法规相违背的。
评估机构就是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在实践过程当中,如果评估机构是由主管部门委托的,评估可能有干预的因素,所以《条例》中规定评估机构是独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干预了评估机构的评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反映这种情况。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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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屋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评估机构是如何确定的?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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