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1:32 发布:2024-08-16 05: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某区老李近期收到了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办公室同步张贴了定期选择评估公司的名单和日期,老李一家喜忧参半。喜的是国家终于要对本地区进行改造建设,忧的是补偿标准有可能极低。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公司的选定及评估结果出来后我们有哪些权利。
一、被征收人选定评估公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三、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评估公司实地查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五、公示分户初评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六、复核程序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我不配合不选、不让入户,是不是就能阻止拆迁进程?
当然不是。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此,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拆迁的进程,大家能做的就是熟悉整个拆迁流程,知晓拆迁所经历的阶段以及大家有哪些权利,法律赋予了我们的权利一定要充分行使,这样才能更好的掌握主动权。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公司的选定及评估结果出来后我们的相关权利,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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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子被拆,该怎么知道它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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