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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拆迁户能赔多少钱

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拆迁户能赔多少钱

更新时间:2024-12-22 15:12  发布:2024-08-16 15: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拆迁户能赔多少钱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网页详细了解。

拆迁赔偿对户口的要求,拆迁户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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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与户口关系吗?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经常围绕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应参考“户口”来进行补偿,展开急性争论,各抒己见。“户口”与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的关联性,往往成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那么二者是否有关联性呢?

房屋征收拆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应的补偿安置标准各有不同,具体与户口有什么关系呢?

征地拆迁律师王庆,一并与被拆迁人学习有关房屋征收拆迁中法律知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举例说明: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也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则来与地方政府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详见前面文章写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制定。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讲到此,肯定会有被征地拆迁人怀疑律师业务能力。其实,大家只要能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若能真正理解补偿和安置,就会理解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的含义。前面文章已有对补偿和安置论述,希望大家在时间认真阅读。

其实被征地拆迁人经常将补偿安置放在一起说,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营业损失、过渡安置费、奖励费用等方面补偿;而安置则是对涉及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居住最基本权益的保障。

所以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部分,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安置部分与户口有一定关系。针对具体涉案项目补偿安置问题,地方政府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以本团队全程参与的,北京市政府搬迁通州,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B、C、D补偿安置方案来讲。此方案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基本能保障被征地拆迁人权益。

截取部分内容讲述,(一)涉及补偿: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各项移机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方案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385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测绘面积及合法宅基地确认原则

被拆迁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房屋建设状况由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绘,并对其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首层房屋建筑面积予以标注。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认定为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所涵盖的首层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

合法宅基地与“有效文件”证载面积的比对,原则应遵循宅基地的实际坐落情况,以一侧主房外墙勒脚为起始端进行套图确定。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外部分属于院外建房,其面积在测绘成果报告中应以阴影形式标注。

第二十二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

1.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内首层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地下及二层(含)以上房屋按照5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外的房屋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该项补偿则不再享受合法利用土地奖;放弃该项补偿可享受合法利用土地奖。

3.有关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给予上述补偿。

第二十三条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1.奖励期内签约,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在合法宅基地面积75%(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250元/平方米给予限额补偿,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75%以外的部分按照800元/平方米给予限额补偿,超出限额补偿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奖励期内未签约的,装修及附属物据实评估补偿。

第二十四条 设备移机费

电话235元/部,宽带400元/套,空调400元/台,有线电视300元/端,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400元/台,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

第二十五条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对利用合法宅基地上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结合认定的经营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宗宅基地内的经营面积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70%计算;若被拆迁人提出经营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70%时,需获得六方工作小组认定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补助及家禽养殖补助

1. 被拆迁人提供有效出租房屋许可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按照拆迁时房屋租赁协议上标明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认定面积合计最大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且与经营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2. 被拆迁人的家禽养殖补助,由拆迁服务机构据实清登后可按《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B、C、D片区)非住宅地上物搬迁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合法宅基地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屋经营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补助。上述两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安家补助费

1.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因本村征地已转非人员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户籍已转出不在本村的非在册人员,享受每人5万元安家补助费。

2.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和本村户籍人员的非京籍配偶,享受每人2.5万元安家补助费。

除本条1、2款情形以外的,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人员不享受安家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住房困难补助费

1.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同一宗宅基地院内有3个(含)以上本村户籍已婚家庭居住,其成员均系被拆迁人直系亲属,且应提交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及在合法宅基地外无住房相关证明的。

(2)符合镇、村两级宅基地申报审批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

(3)按照本方案进行房屋安置后剩余补偿款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不含周转补助费)。

2.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及网上连续公示3日后,可按每宗宅基地给予46.2万元货币补助。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补助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安置条件并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每证补助5万元;被拆迁人家庭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后未再育有其他子女的(以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给予5万元独生子女补助费。被拆迁人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费时,又生育其他子女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补助费

《独生子女证》丢失的,应由潞城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补助与安置

在搬迁奖励期满之日起10个月内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村户籍已婚被安置人员,持新生儿出生证明可领取20万元新生儿补助,或在《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前放弃20万元新生儿补助,增加50平方米控制标准安置面积。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村户籍已婚被安置人员在《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前生育的,一宗宅基地只增加50平方米控制标准安置面积。

本村户籍已婚被安置人员不在本村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新生儿补助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搬迁奖励标准

1.提前搬家奖励费

本项目搬迁期限为***至***。在全额奖励期内,即***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0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励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8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7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2.合法利用土地奖

(1)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2)被拆迁人放弃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房屋的补偿要求,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可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被拆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

3.宅基地少建房奖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按小于部分给予800元/平方米奖励,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该项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结果公示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二)涉及房屋安置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置对象

1.被拆迁人及其户籍在本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配偶和其户籍不在本村的一名子女。

2.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本村户籍人员的非京籍配偶,因政策限制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

3.原本村户籍人员正在服兵役的、就学户口转出的在校生及正在服刑的人员应给予安置,其中现役军人经六方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后可增加50平方米安置面积。

4.父或母户籍在本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未能上户口的子女,经六方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3日无异议后,在本次拆迁中享受本村户籍人员的补偿及安置。

5.本村村民之间有宅基地买卖协议的,对买受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6.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已故的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

7.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非本村户籍人员,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其拆迁区域外有住房或享受住房保障的不予安置;在通州区区域范围内因旧城区、旧村改造已安置过的人员在本项目中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安置面积标准

每宗宅基地按以下标准确定安置面积:

1.安置总面积应按照安置人口数人均50平方米控制标准并结合户型搭配计算。

2.以诉讼方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其全部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安置面积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计算方式:一是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人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标准计算;二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计算。所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照3850元/平方米计算。

3.一宗宅基地内被安置人口较少的,可以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计算安置房面积,所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照3850元/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价格

1.人均50平方米控制标准内购房价为3850元/平方米。

2.在奖励期内签约的被拆迁人,因选房或户型原因造成安置面积超出总控制标准的,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购房价按照73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购房价按照拆迁公告当日周边房地产价格的70%计算。

3.由于安置房户型原因致使安置面积少于人均50平方米控制标准的,少于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当日周边房地产价格的70%给予补助。

总结:

具体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户口其他问题,比如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鉴于本文内容有限,要厘清错综复杂法律关系,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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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与户口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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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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