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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工作,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拆迁管理工作,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2-29 05:56  发布:2024-08-20 1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管理工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拆迁管理工作,拆迁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拆迁管理工作网页详细了解。

拆迁管理工作,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拆迁管理工作,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不管做什么事 都要有原则

在法律方面 也不能例外

无论哪个地区

不管经济发展水平怎么样

但是各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虽然标准不统一

但是原则性的

指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征收的4大原则


01

不能比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更低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土地管理法》更是从立法层面强化了这一补偿原则。实践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

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户发现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将有可能对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起到一个消极作用,越拆反而越穷,那么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很可能存在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时,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以便抓住最佳维权时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02

不能比周边市场价格更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的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标准都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前几年的补偿标准进行的,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以不降低被征收人征收房屋之后的生活质量、居住条件为宜,地方不得与法律规定的标准偏离。所以,如果遇到有悖法律原则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或是评估报告上面签字。

03

“拆一还一”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为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经过拆迁后,不仅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反而面临着无房可住、无家可居、越拆越穷的艰难局面。这种情况,这最能够说明的问题就是拆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法情况。

04

先补偿后搬迁

“律师你好,我们这里拆迁,现在拆迁方先让我们搬迁,之后再与我们谈拆迁补偿,先搬迁会有奖励费……",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实践中存在很多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这其实会造成拆了旧房无新房、无补偿的局面,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及政策精神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包括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涉及村民住宅的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因此来看,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房屋拆迁,都要先补偿、后搬迁,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都应该要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拆迁,否则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举报或诉讼、复议。

因此来看,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房屋拆迁,都要先补偿、后搬迁,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都应该要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拆迁,否则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举报或诉讼、复议。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

提醒广大被拆迁户

如果房屋拆迁标准低于这些标准

记得千万别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同时也要注意以下这点规定


可不拆的违建类型




1、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建好的房子



我国在1982年出台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农村建房的面积,因此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即使面积较大,也不会被拆除。




2、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工业厂房



如果是建设时手续不全的农业设施或工业用房,只要现在符合当地的规划,在接受处罚之后也可以补办手续,一般不会被拆除。




3、因制度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子



在以前的农村地区,很多户籍或者宅基地的管理制度都不太完善,导致一些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农民,没有经过批准就另行建房。对于这类房子,只要补办手续就不会被拆除。




4、不影响他人的房子附属建筑



农村很多家庭会在自家房子旁边建造车库、储物间等小型建筑,这些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的村貌,不占用公共面积,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不会被拆除。




5、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



如果房屋和某个重要建筑物联系较紧,强制拆除的话会威胁到重要建筑物,那么这类违建也可以不用拆。




6、违建拆除后会损害公共利益



有一些违建本就属于公共设施,如果拆除的话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类违建也不用拆除。




7、现有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有些违建的地理位置或者是建造方式比较特殊,现有的技术无法将其拆除,这类违建也不用拆。




8、已经改正或补办手续的房子



如果违建建筑在后期补办了相关手续,通过了审批,那么这类违建也不需被拆。




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拆迁单位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迁,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

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地拆迁这件事并不简单,它是涉及多级政府多个部门多个行政行为的综合事务,因而当大家遇到疑问或者是有不懂的地方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从困惑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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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拆迁管理工作总结

拆迁管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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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工作

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2021年征收按照这些原则,否则拆迁不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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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郑若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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