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5:12 发布:2024-07-19 14: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某市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计划修建高速公路,小米家正位于待建的道路范围内。
2018年3月,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开始着手具体征收工作。经过协商,小米家选择调换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附近的一个新开发的小区内。
由于政府施工需要,小米家必须在一个月内搬走,而小米家调换的房屋需要三个月以后才能入住。
小米不愿耽误政府施工,于是在网上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机构,请中介机构负责自己家的搬家和临时住房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属于补偿范围。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因此,本案中的小米一一家人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是包括在补偿范围内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周转房作了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产权后,征收人为其安排的房屋不一定能马上居住,此时,就产生了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的问题。
临时安置可以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者由被征收人自己安置,如果被征收人自己安置临时住房,那么,由此产生中介费和搬家费等费用应该由征收人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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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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