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3:09 发布:2024-07-19 20: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同时王某将市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李某,2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月,王某的房子纳入拆迁范围,3月份即将实行拆迁,李某知道后想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王某将抵押给李某的房子被拆迁,李某该如何行使权力?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灭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抵押物灭失,其形态转化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权力。结合本案,因王某将房子抵押给李某,房子未到期被拆迁,李某享有房子拆迁而产生的赔偿金,补贴金等优先受偿权。届时,李某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判决房屋赔偿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投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会长。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功办理了许多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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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子,被拆迁,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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