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4 03:29 发布:2024-07-22 14: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中,地被征收了,房子被拆迁了,但是被征收人却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其实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实践中有不少被征收人为此走上了信访、上访的道路,但由于信访、上访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有的被征收人近十余年都无法得到拆迁补偿款。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来说,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其实不然,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带来一个案例,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拆迁补偿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应当立即赔付给被征收人。
当事人黄女士在吉林市某区有一处合法房屋,在2014年的时候区征收中心与黄女士协商,将黄女士的房屋转让给区征收中心,经过几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约定,征收中心共支付约20万余元的补偿款给黄女士作为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给付补偿款的时间。征收中心为了让黄女士尽快搬迁,其工作人员与黄女士“打包票”说拆迁补偿款可以随时支付,不了解拆迁相关法律知识的黄女士被该工作人员说服了。随后,黄女士按照征收中心的要求尽快进行了搬迁,可黄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已经搬迁完毕了,但补偿款却迟迟未到位。后来在征收中心与其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其工作人员说的也含含糊糊。由于黄女士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庭审现场,征收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黄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起诉。但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约定支付补偿的期限,但黄女士一直在与征收方申请补偿,所以征收中心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诉求根本站不住脚,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但拿回了属于自己的2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还获得了近5万元的利息。
许多人都会抱有疑问。“民事协议”即依照《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这里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原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对行政协议做出过规定,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赋予了公民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权利。因此,协议签订生效后,如果征收主体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出现违反协议内容的,作为协议另一方,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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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为啥拆迁五年了还没拿到拆迁补偿款?法院:立即支付并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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