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9:56 发布:2024-07-23 18: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但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农村村民一户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却非常的普遍。
网友咨询: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如何处理一户多宅?
律师解答: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但未经批准就另行修建住宅分开居住的,如果宅基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2.因父母去世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当给予确权登记。
3.如果一户多宅不符合当时条件下的规定,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应当积极退出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律师补充:
关于“户”的认定,地方如果有相关规定,按照地方规定办理。如果地方未作规定,原则上根据公安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在户口本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王荣华律师简介
王荣华律师,2008年开始执业。
在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劳动关系,交通事故,建工房产、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执业理念:诚信为本,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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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农村实施一户一宅,如何处理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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