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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浅谈

农村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浅谈

更新时间:2024-12-23 03:47  发布:2018-05-21 16: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浅谈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村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等。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中,遇到国家建设项目(例如修建
    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村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等。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中,遇到国家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城中村改造等)需要拆迁自己的农村营业用房,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是合理合法呢?以下从营业用房认定标准和补偿依据来探讨:

    第一、营业用房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第二、补偿依据。一是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农村营业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农村营业用房的补偿按照正常营业收入来补偿给实际经营权人是合法合理的,同时,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确定,但精神一定是高于住宅补偿。二是民事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知,既然是村民办理了相关的法定经营执照等手续,村民的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得到维护和保护。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论述可知,村民的营业用房只要办理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等),在拆迁过程中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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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郭建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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