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5 13:46 发布:2018-05-21 12: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应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只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没有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回迁房和安置房之别,调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对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将停产停业损失分为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两类。非住宅房屋补偿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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