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0:18 发布:2024-12-10 16: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子被强制拆除后,损失赔偿始终是困扰着被征收人的诸多难点问题:找谁来承担损失?赔偿时按照哪年的标准算?损失如何证明...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这其中的赔偿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案件中,有直接证据证明区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那么,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如果不知道房子被谁拆了。律师实践中,首先会申请公安查处,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职责,而在违法拆除案件中,房屋被摧毁灭失,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此时便可申请公安查处。若遇到不履职情形,我们可以直接起诉其不作为敦促履职,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征收部门,也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赔偿请求人也就是我们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可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补偿方案规定的全部补偿权益,通俗讲,我们合理的补偿是500万,不能因为我们申请了国家赔偿而低于500万。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距离赔偿时间过久,房价已经天翻地覆,再按照此前的时间计算,无法保证被征收老百姓的权益。并且,强制拆除已被确认违法,如果拖延赔偿让原告继续承担这份损失,无疑是不公平的。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赔偿的原则,要求按照对外委托时点对谷庄片区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选择安置房,征收方应当提供与被强拆房屋同区位、同用途、同面积的安置住房;面积不够可以补充给予货币补偿。如果拆迁户选择货币赔偿的,征收方应按照评估价格标准支付房屋赔偿金。
可以看出,赔偿是从被征收老百姓角度出发,并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标准来计算。
若拆除事发突然,屋内很多物品来不及搬离。拆除部门却称,拆迁户已知即将拆除,屋内没有物品。但未提交搬迁过程的录像或公证机关参与制作的物品清单或笔录,不能证明其按照正当程序妥善保管了原告的室内物品。
对此,相关案例明确,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被征收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判决拆除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在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中明确,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也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拿出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注意,评估公司要具有合法评估资质,此时拆房部门便不能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