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4:40 发布:2024-08-11 04: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征用土地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拆迁安置补偿
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的种类有哪些
1、住房安置模式。是指在征地中涉及征收村民宅基地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或者购买的成套房屋安置被征地农民,这实质上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部分地方把企业开发建设和安置房建设相结合,形成产业园建设,建设所得的项目收益由项目公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分红,农民按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分红,拆迁安置房则主要保障农民的居住问题。这种以产业依托方式的农民集中居住有利于促进农民向市民生活方式的转变。
2、留地安置模式。是指在征地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交回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建设用地替代农用地作为对村经济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这种安置模式最早发源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后被全国各地广泛使用。一般来讲,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决定采取留用地安置或者将留用地折现为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根据土地平均收益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留用地一般按规划用途使用,由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使用。实践中,一般由村集体出资或者引入资本,建造厂房、商贸中心,自行经营或者出租经营等。
3、就业安置模式。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经济发达地区因企业效益较好,适用范围更广。就业安置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按照“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安排到征地企业就业。二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各种技能培训,或者通过推荐等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进入市场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
4、农业生产安置模式。也称调整土地安置,是指把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重新调整给征地农民,保证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
5、社会保障安置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通过购买社保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安置方式。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凡征地都要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普遍受到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被征地农民的欢迎。
6、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的安置方式。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使被征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是一种可以让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收益的安置方式,多适用于经济发达的地区。
法律分析:两者的目的不同。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国家在征用土地进行社会化建设时,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者会获得国家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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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征用土地安置的补偿有哪些,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