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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十讲之——"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十讲之——"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12-21 22:05  发布:2022-01-26 15: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十讲之——"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近几年,在自媒体平台营销发展火热的背景下,群控软件的微信外挂也随之产生。这样的软件能同时控制上百台手机帮助用户管理多个账号下的粉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十讲之——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近几年,在自媒体平台营销发展火热的背景下,群控软件的微信外挂也随之产生。这样的软件能同时控制上百台手机帮助用户管理多个账号下的粉丝。但该软件也被腾讯公司告上法庭。作为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该案厘清了该如何判断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今天,带大家一起评析该案。

 

    在这一类群控软件中,可以帮助购买服务的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包括自动化、批量化群发微信消息,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等。更关键的时,它会抓取微信用户的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等存在于服务器中。而腾讯公司认为,这样的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对于微信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纸诉状将软件开发者告上法庭,请求其进行相应赔偿。

 

    在判决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中的数据,以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划分,网络平台方所享有的是所有的不同的数据权益。被诉的相关行为显然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针对本案,可以看出,侵权软件的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行为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更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此前,就有深圳的相关公司因销售抖音刷量群控软件,受到顶格300万元的处罚。

 

    更值得关注的是,群控系统的虚假刷量行为向用户传达错误信息,欺骗、误导用户选择与预期不符的网络产品,导致优质内容生产者无法获得竞争优势,甚至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这样貌似戳中广大商家流量痛点的"好生意",却是违法作弊的黑灰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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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明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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