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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房屋,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房产强拆误拆后如何赔偿

违法强拆房屋,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房产强拆误拆后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25-01-09 01:20  发布:2024-07-17 10: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法强拆房屋,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房产强拆误拆后如何赔偿, 拆迁中有一种行为,常常让让被拆迁人防不胜防,那就是“误拆”,即拆迁方称由于操作失误或负责人不在场拆错了。其实这样拙劣的借口再明显不过了,

违法强拆房屋,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房产强拆误拆后如何赔偿

拆迁中有一种行为,常常让让被拆迁人防不胜防,那就是“误拆”,即拆迁方称由于操作失误或负责人不在场拆错了。

其实这样拙劣的借口再明显不过了,大家都要明白,所谓“误拆”不过是变相强拆罢了,拆迁方以“误拆”为借口,行“违法强拆”之实,企图借此推卸法律责任、蒙混过关。

实则算盘打错了,只要被拆迁人不相信这样的“误拆”借口,深究下去,坚持维权,征收方不是道个歉就能完事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误拆,真强拆

不可否认,在实际施工拆除时存在信息传达不对称,或者操作失误拆除不该拆的房屋的情况。但是实践中,多数所谓的误拆都属于蓄意的强拆,是拆迁方打着误拆的旗号行强拆之实。

首先,拆除房屋前应依法进行确认程序,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屋内人员、财产是否转移等等,在有准备、有确认的情况下怎么会轻易出现误拆?

其次,一次误拆尚有发生的可能,哪能每次“误拆”都发生在那些补偿谈判陷入僵局的被征收人身上,“误拆”时又都恰巧是家中无人的情况呢?

在“误拆”成为一种新常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哪里是误拆,分明是部分征收方逃避责任、非法强拆之举,实乃是披着“误拆”的外衣行强拆之实。

误拆的“故意”体现在许多方面:

1)“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

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

2)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

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

3)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

【以案说法】

“误拆”不是挡箭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01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因建项目需要,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张贴征地文件,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2020 年 6 月 12 日,还是在邻居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后来又找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得知是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连通知都没有,连句话都没说一声,居然强行拆除了我的房子,自己好好的家就这样没了,要不是邻居告诉我,我的家什么时候被拆的都不知道。”

李某心里实在难受,绝望之际找到圣运律师事务所,由康静律师和苗沙沙律师代理本案,在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

李某对涉案房子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制拆,而相关街道办事处(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予以征收补偿。且被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实施的强拆行为超出法定权限。

综上,认为涉案房屋被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于法无据,应当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街道办事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其所在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误拆:

被告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主张其行为为误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且第三人李某某承包了涉案房屋拆迁但未在场导致误拆,但愿意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

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房屋在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相关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拆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李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征收部门为四川省某区人民政府,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无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实际开展了征收相关工作,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虽将房屋残值拆除工作委托于第三人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综上,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系本案适格被告,应对第三人李某某的拆除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某辩称误拆,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李某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致协议,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了原告李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被告街道办事处亦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不应拆除的房屋被拆除,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位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拆迁系由被告街道办具体实施,签订协议并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故在此情况下,拆迁人员的权利来源于被告街道办,其与街道办形成的是房屋拆迁委托关系,故即使是拆迁人员误拆,拆迁人员的行为后果也应当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房屋拆除对所有权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应当遵循严格的监管标准。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被告作为征收实施主体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发生。原告的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拆除除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外,被告应当严格监督施工方的拆除行为。施工方拆除过程中,没有告知被拆迁人,也没有对拆迁房屋进行有效确认,更没有指派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管。导致其委托施工方发生错误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wandian law firm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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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宋灵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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