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3 01:02 发布:2024-07-17 12: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谁强拆,谁负责”,但有时实施强拆的并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我们不能让他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此时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从而确定强拆负责的行政主体。
最高法案例:
山东省惠民县居民李某等人,因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拆迁补偿标准违背和脱离了市场价格,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在没有告知李某,无任何拆迁文书等相关法定文书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拆,屋内物品损失严重。
房屋被拆后李某等人起诉请求确认惠民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惠民县政府辩称未曾实施过上述行为。
在一审、二审都败诉的情况下,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审理认为:
案件中旧城改造项目是按照该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房屋征收,虽然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鼓楼街居民委员会与各被征收人,但惠民县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在备案栏加盖了政府公章。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及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
惠民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惠民县政府承担。在惠民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
三、指令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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