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30 发布:2024-07-24 09: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1、建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有效的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资源,及时缓和、化解征地拆迁纠纷,有效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平稳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设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属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性质,在司法行政、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注重吸纳具有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及评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调解登记制度、配合协调制度、调解情况和重大纠纷报送制度。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具体标准可能超过该项目补偿政策或超过其他已签协议群体同类标准,应事先将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遇有重大纠纷隐患的,应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措施缓和矛盾,及时上报。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和未能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纠纷,都应建立结案档案。
3、明确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后,应根据纠纷实际,指定调解员,核查相关事实,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依法组织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对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已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征地拆迁纠纷经行政裁决、仲裁或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行政机关已经解决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拆迁许可、征地公告不合法的。对不予受理的征地拆迁纠纷,应采取措施缓和当事人情绪,不得激化矛盾,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督促履行和回访。对指定受理的调解,调解成功与否,还应向指定部门汇报调解情况。
4、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工作经费以及聘用的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支持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征地拆迁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应组织警力维持秩序,依法处置。
通过上文不难发现,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征地拆迁纠纷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方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调解的方式比较省时省力。相关部门应该强化调解征地拆迁纠纷工作,加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工作程序,从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征地拆迁矛盾化解
征地拆迁矛盾化解对策有: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
4.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公开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公开。国土资源部要求政府征收部门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征地有关信息,包括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内容,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拆迁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
1、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与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递增,而且征地开发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所当然的也会水涨船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补偿的标准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拆迁的补偿价格往往低于应补偿标准,项目指挥部和拆迁人员为缓和这一矛盾,不得不通过明补和暗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乱开政策口子又导致征地拆迁秩序混乱,引发更多的矛盾。
2、法律、政策宣传不力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干部一味的追求拆迁进度而弱化了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工作,群众因对法律及政策的理解不透,造成群众心里不踏实,从而对征地拆迁工作消极懈怠,甚至还有少数工作人员本身就不懂法律和政策,在与群众做工作时信口开河,胡乱表态,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3、执行政策不公
在拆迁工作中执行标准掺杂人情,有弄虚作假现象。新区建设过程中,对违章建筑查处时松时紧,逐渐演变成老百姓心中已经没有合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违章建筑如雨后春笋,屡禁不绝。在滨江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干部为了赶进度,将违章建筑有条件的调整按照合法进行补偿。但这一规定执行起来又产生弊端,即部分遵纪守法没有搭建违章建筑或者搭建违章建筑面积少的和搭建面积多的相比,吃亏多了。结果显失公平,增加了其他宗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
4、拆迁工作透明度不强
拆迁部门对被征对象资料不公开,群众质疑拆迁工作的公正性;集体部分的补偿款数额不公开,处置不明;还有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安置房迟迟不能落实及违规发放安置房指标等。
5、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
干群矛盾日益激化,少数干部、拆迁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对待拆迁户、接待来访群众不热情;回答群众问题语气态度生硬。引起群众对抗情绪。个别干部敏感性不强,在矛盾初期未及时主动介入、化解,且工作方法简单,只堵不疏,最终让不稳定因素升级,造成越级访或集体访。
二、对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
1、建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有效的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资源,及时缓和、化解征地拆迁纠纷,有效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平稳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设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属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性质,在司法行政、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注重吸纳具有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及评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调解登记制度、配合协调制度、调解情况和重大纠纷报送制度。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具体标准可能超过该项目补偿政策或超过其他已签协议群体同类标准,应事先将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遇有重大纠纷隐患的,应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措施缓和矛盾,及时上报。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和未能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纠纷,都应建立结案档案。
3、明确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后,应根据纠纷实际,指定调解员,核查相关事实,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依法组织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对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已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征地拆迁纠纷经行政裁决、仲裁或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行政机关已经解决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拆迁许可、征地公告不合法的。对不予受理的征地拆迁纠纷,应采取措施缓和当事人情绪,不得激化矛盾,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督促履行和回访。对指定受理的调解,调解成功与否,还应向指定部门汇报调解情况。
4、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工作经费以及聘用的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支持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征地拆迁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应组织警力维持秩序,依法处置。
(一)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分析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方式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2、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对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对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怎么写
●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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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及化解方法
来源:临律-对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对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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