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3:14 发布:2024-07-24 09: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是国家依法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新的建筑,提高城市规划。对于不合法建筑,拆迁会给予相应的安置,例如迁至其他地点或回迁。而对于合法建筑,拆迁会按照地段和面积给予相应的房款作为拆迁补偿。
国家依法拆除不合法建筑,不提供任何赔偿,因为这些建筑是不合法的。而拆迁是因为地皮用其他用途,因此将原有建筑拆除,并给予原建筑内的住户或者单位进行相应安置,例如迁至其他地点,或等新的建筑盖好后给予回迁。现在也有拆迁不给房子,只是按照相应的地段价位,面积给房款的。
拆迁给房款与拆除补偿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方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并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给房款与拆除补偿是拆迁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拆迁方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给房款是指拆迁方依照拆迁协议,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后,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拆迁给房款应当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由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除补偿是指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拆除补偿应当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由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被拆迁人因拆迁所受到的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需要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方还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给房款与拆除补偿是拆迁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拆迁方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方还需要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
(一)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2、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
3、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
4、其他的搬迁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棚改拆迁中,如何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耽误了同组90%居民的危房拆迁,一家“钉子户”被自己组内的邻居们集体表决,而后搬离家具、拆除旧房——强拆了。2011年,这一发生在四川德阳棚改区的群众自发强拆“钉子户”的事件并非个案,提出了棚改拆迁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对进行中的新一轮10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来说,顺利完成拆迁是确保任务完成的关键之一。
棚户区成因复杂,居住着大量的困难群体,拆迁要求各异。如此大规模的改造工程要想顺利而非强制完成拆迁,从多省市调研情况看,几乎不可能。最佳途径是实现依法强拆。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条例”)出台后,依法强拆面临着相关司法部门谨慎介入且渠道不畅的现实困境。
针对棚改项目拆迁矛盾主要集中在已签约的多数人与少数“钉子户”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及专家认为,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化解利益冲突,亟需疏通“司法强拆”渠道。在立法上补充对“集体利益”的保护,以更好地保护“多数人利益”。
“钉子户”被邻居“强拆”
德阳市东湖乡凯江六组的居民一直生活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修建的“小二楼”里,缺乏城市基础配套、生活功能设施不全、私搭乱建严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绝大多数住宅成为危房,大多数居民改造意愿强烈。2009年凯江六组启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2009年5月,根据德阳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凯江六组通过提名选举、差额选举产生了由7名居民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并在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宣传政策和做群众工作。此后的一年多里,业委会在政府指导下,与开发商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同时制定出了90%以上居民签字同意的补偿方案,并完成了全部的过渡安置工作。
业委会主任庞*志说,大多数住户都期盼能早日改善住房环境,项目开始进展很顺利,直到几个“钉子户”出现,他们要求得到更高补偿,不同意集体通过的补偿标准,进展就慢下来。
项目停了约两个月,期间已拆迁的大多数居民对“钉子户”的不满情绪开始增加。庞*志压力很大,他说,一些拆迁的居民过来骂他,说“一直拖着是不是想给‘钉子户’糖吃,那我们也不干!”
2011年4月20日,凯江社区六组开全体业主会,居民们发起请求书,要求业委会出面对刘某的旧房进行“排危拆除”,100多户居民签字,超过总数的90%。5月20日,业主委员会组织本组居民,总计约60人,将刘某家中家具等物品搬离出旧房,组织机械及人员对其旧房进行拆除,并进行了同程录像。
接受采访的居民认为,自己签约同意拆迁,但是被“钉子户”一直拖延,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居民点改造安置是一个整体工程,少数个别人要搞特殊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这样的情况在当地的改造中并非个案。另据了解,海南也曾有类似案例。同意拆迁的多数人与不同意拆迁的个别“钉子户”矛盾激化,最后多数人强拆了少数人。
“多数人利益”谁来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梅认为,从情理上讲,占大多数的邻居强拆了确实有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解决问题,属于情有可原。但本质上,邻居强拆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业委会还是大多数邻居都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也没有司法机关赋予他们这种权力。
长期关注与研究城市拆迁中司法问题的赵*梅分析,凯江六组及其他居民组的“邻居拆迁”存在一个基本前提:政府、业委会和开发商不折不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征收补偿合理合法且补偿到位。失去这个前提,“邻居强拆”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事实上,新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政策环境,类似于“邻居强拆”的现象发生几率增加。
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司法强拆”的途径不畅通,强拆矛盾有增无减。新条例出台后,“开发商拆迁”被立法禁止,要求净地出让,政府承担拆迁工作,但是“强拆”必须由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强拆”。但是法院在受理政府的“强拆申请”时,大多持“慎重介入”的态度,基本很少立案受理。负责成都武侯区棚户区改造的区房管局副局长吴*富说:“新条例出台后,全国法院受理的强拆申请屈指可数,但是大建设背景下的‘钉子户’没有减少、强拆需求没有减少,这个僵局怎么解?”
吴*富给记者讲了个他遇到的例子。新条例中规定,征收拆迁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法院每一次都以这一条不过关把政府的强拆申请拒之门外。“一条具体的街道要进行棚户区改造,不可能写进一个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最多只是笼而统之写着要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推进棚户区改造。但是没有这个文件,法院就不受理。”吴*富说。
连续七年负责武汉市青山区棚户区改造的武汉市**居公司总经理蔡*达也有同样的感受。新条例出台后,在合法合理补偿前提下仍有个别“钉子户”,政府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的时候,法院基本上打回让政府继续做工作,基本不予受理,让政府跟拆迁户继续协商。
第二,新条例中注重个体私利和公共利益,但是忽视了多数人的“集体利益”。通过梳理“邻居强拆”现象不难发现,拆迁改造中,尤其是涉及棚户区、旧城、城中村等公共改造项目,多数人与个别钉子户的利益冲突比新条例出台前更加凸显。“你钉在那里,我就没法搬进新房;你搬出民法典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楼下愿意拆了,你还能住在楼上吗?”这是大多数居民对“钉子户”最直接和朴实的想法。
赵*梅认为,新条例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和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而多数被拆迁人的集体利益保护存在空白,带来权利不能平等博弈的问题。一般而言,现代房屋建筑不可能独家独户存在,建筑体是相关联的,土地是国有的,且70年租用权也是集体共有的。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个人利益极度膨胀,从而损害被拆迁人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架空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导致土地“溢价归私”的现实,漫天要价的后果是让全社会纳税人买单。
利益冲突亟需司法理顺
上述**凯江六组“邻居强拆”事例中,被强拆人刘某后来将业委会和开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专家认为不合法的“邻居强拆”最终却赢了官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依据民法典、民法典规定,驳回了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部承担。据介绍,海南那起类似的案例最后也对簿公堂,两案判决结果一致,被强拆的原告输了。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这个案例很典型地反映了当前征收拆迁的现实困境,也体现了“司法强拆”的尴尬:走正常程序,法院谨慎受理;逼出了这种非正常行为之后,法院又予以判决认可。蔡*达认为,不可避免的“强拆”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烫手山芋,谁都不想碰。对此,接受采访的多个基层干部认为,“邻居强拆”的现象亟需杜绝,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由“司法强拆”来解决拆迁难题,政府向法院申请受理的程序应当更加细化和清晰,责任和权力更加明确。
“邻居强拆”背后暴露出多数拆迁户的利益诉求被忽视,集体权利表达机制欠缺等问题,专家认为,可以吸收“邻居强拆”中的基层民主内涵,在征收补偿环节充分听取民意,制定更加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赵*梅认为,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行政关系,拆迁户集体与拆迁户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目前国际上的拆迁经验中不少利用后一种关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拆不拆”和“钉子户”问题,多数人向个体提出民事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执行。
赵*梅说,中国虽有特殊实际,但是“多数人利益”如能在法律层面上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博弈中,既可更好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为其“减负”,又可有效化解拆迁社会矛盾,还可杜绝“邻居强拆”这类违法拆迁,建立更能互相制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院应该对新征收条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邻居强拆”这种新的违法拆迁,同时增加对多数人集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可成立建立在国有土地共同租用基础上的居民联盟,尽量内部化解矛盾,遇到极端“钉子户”,多数人可以告“钉子户”,以司法途径化解集体与个体的矛盾。(《瞭望》新闻周刊黄-艳)
各个地区有不同的拆迁、搬迁补偿规定,因此应结合当地政策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搬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搬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搬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
(2)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迁要办理什么手续
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5、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土地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房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的,属于经适房的一种,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商品房的土地是开发商有偿购买的,开发商可自行规定其价格并出售。
二、法律适用不同。房屋拆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棚改区,因为其属于国有土地,所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补偿标准不同。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了改造城镇内的危旧住房推出的一项工程,补偿的费用通常比较低;而商品房拆迁赔偿是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所给予的补偿,补偿费用比较高,通常补偿额度等同于所拆迁房的市场价值。
商品房和安置房有什么区别吗?
安置房和商品房存在土地来源、房屋产权、房屋质量、房屋所享受的权利、交易时间限制、交易限制等多方面的区别。很多安置房是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与拆除的差异是什么
●拆迁与拆除的差异有哪些
●拆迁与拆除的区别
●拆迁与拆除的差异分析
●拆迁与拆除有何区别
●拆迁和拆除
●房屋拆迁与拆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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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跟迁的赔偿一样吗
●拆迁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区别
来源:临律- 拆迁与拆除的差异,拆迁与拆除的差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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