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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拆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2-22 22:46  发布:2024-07-24 09: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都知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收集到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找到违法点,进而就可以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以获得主动权或是谈判的机会。可是,在

拆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拆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收集到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找到违法点,进而就可以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以获得主动权或是谈判的机会。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当事人本以为自己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征地中的相关材料,可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在他们写了申请书寄出去之后,收到的答复却不尽人如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有严格要求的,申请书的内容要有针对性,不能乱写。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想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2、申请人依法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申请人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一、拆迁时政府需公开哪些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政府公开拆迁信息方式

1、媒体会议传达。

2、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大同小异,主要也是依赖于各种大众媒体,这也是能让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最快途径。

二、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非常重要的一步。

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这是申请信息公开的关键所在。

从专业的角度上说,在明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申请信息公开,并不是简单的写一封申请书就完事了。

事实上,很多被征收人也知道了维权的一个方法是要申请信息公开,但他们写了申请书之后并没有什么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因为递交申请书惹怒了征收方,强拆反而来得更快了。

这就让被征收人开始怀疑这申请信息公开是不是真的有用?

申请信息公开,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是必须、而且要常常用到的行为手段。

但是申请信息公开有很严格的专业要求。

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有针对性,言之有物。

即具体是针对哪个机关、哪个事项、什么理由、向哪个机关递交申请、什么时间递交申请合适等等,都有严格的考量。

所以,被征收人仅仅知道写个申请书是远远不够的,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但在实践中,申请信息公开的操作需求量非常大。

有时候被征收人不得不要自己动手写申请。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给大家提个醒,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法律对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都提出了要求,申请人一定要依法而行,实践中也有不少政府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将申请打回的情况。

因此,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人一定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如果有疑问的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三、政府拆迁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一、农民拆迁权利有哪些?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3、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4、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5、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6、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8、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9、组织验收。

四、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2.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1、政府责任原则。

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

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由此可见,信息公开的对象其实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是各地方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设立的主管医疗卫生的部门,到监督老百姓日常食品安全的行政单位,这些官方网站上都有老百姓经营当中想要知道的一些信息。所以平时大家不要轻信一些网络上的谣传,任何的官方信息没有经过官网公布都是不足以相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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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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