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2:31 发布:2024-07-24 10: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这段内容讲述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以及保全问题。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房产证,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然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满5年后取得产权证、具有完全产权,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法证明房屋权属,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一般不予保全。因此,如果想要保全拆迁安置房,需要先取得产权证,并且房屋已满5年。
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房产证,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满5年后取得产权证、具有完全产权,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法证明房屋权属,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一般不予保全。
政 府 拆 迁 安 置 房 能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吗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政府拆迁安置房属于不动产,若拆迁安置房的存在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损失,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然而,政府拆迁安置房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拆迁安置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拆迁安置房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件具体情况。
总的来说,政府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安置房的存在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损失,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然而,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房产证,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但政府拆迁安置房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拆迁安置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拆迁安置房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房产的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在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法院认为需要进行保全时,也会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二、房产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房产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包括了以下的内容:
1.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复议。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产财产保全的解除原因
房产财产保全中的解除原因主要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已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满5年后取得产权证、具有完全产权,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法证明房屋权属,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一般不予保全。
一、安置房算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安置房是大产权。
1、安置房与小产权房较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安置房: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3、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二、拆迁安置房拆迁了还能要回来吗?
不可以。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三、农村里拆迁安置房屋卖给个人违法吗
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满5年且取得产权证后合法。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1、拆迁户接拆迁安置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安置房分配地点领取《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参加分房;
2、未按时参加安置房分配的,以及分配安置房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拆迁户,在本次安置房分配中均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必须在下批拆迁户分房结束后参加分房;
3、符合分配安置房的拆迁户不参加本次分房,要求参加下批分房的,经工作组同意可以参加下批分房,但必须在下批拆迁户分房结束后参加分房;
4、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后,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对于故意破坏扰乱分配秩序的拆迁户,取消本次安置房分配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安置房分配证明》、《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安置房交房通知单》由开发区征迁办统一印制。
关于房屋拆迁费分配问题
一方母亲去世多年,其外婆家房屋拆迁,所得款项被剩余的兄弟姐妹平分,那么作为已故人的儿子是否可以从中也得到一笔费用呢?前提是其母的户口在外婆所在房屋的地方。
房屋拆迁的款项和继承是有区别的,如果仅是补偿金,那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补偿金只能支付房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如果该补偿金不是按照遗产来算的话,那么只有使用者和所有者有权获得,如果该房产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是你的外婆的而她又去世的,那么该补偿金应当算作遗产,虽然母亲去世,但作为母亲的儿子可以和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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