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21:46 发布:2024-08-06 05: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子被强拆了,但是没有任何部门承认,那么应该怎么办呢?具体来说,遇到这样的问题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刑事方式,报警以破坏公私财务提起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因为房子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遭受不明拆除没有人承认,当地有关部门有义务来对违反刑事的行为进行破案,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北京楹庭律师认为可以走另一种途径,就是行政诉讼,可是没人承认,应该怎样对谁提起诉讼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陆某诉江苏某街道办强拆案。因为街道办事处负责陆某的房屋征收,但是征收工作进展不是很顺利,所以陆某的房子被强拆了,但是街道办不承认。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起诉。因为起诉的要点就是原告要证明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是由被告所为的,如果被告不承认这个事实是很麻烦的。
当然在本案中,高院以及相关法院的态度认为,推进动迁是强拆房屋的动因,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推定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也就是在征收过程中,相关的实施征收的部门本来就有推动征收工作还有强拆房屋的动因。
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征收部门承担。在征收部门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从相关的事实出发,还有结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等等从逻辑上来判定是相关部门所为。所以,就等于法院已经接受了在征收过程中房子被强拆,征收部门不承认可以诉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他们强拆所为的情况下,直接就能认定强拆的事实存在。所以本案对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借鉴作用。
高院关于《征地拆迁十大案例》里有个案例,说的是如果你的房子被拆了,你还没有证据证明是谁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是谁来拆的,因为谁有推进这个事情进展的一个动因,就可以把它认定为强拆的主体。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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