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0:47 发布:2024-08-07 05: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一类的案件中,比较正常的流程是房屋征收部门先一步步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不成并且相关法律程序走完的情况下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司法强拆的程序。但是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赶工期,不按正常的流程推进工作,而是在几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把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危房,进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然后让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如果不自行拆除,那么被拆迁人的房屋将要面对的就是被政府强拆。
在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政府强拆后,被拆迁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就需要初步证明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
首先,在房子被强拆之前,政府部门会下发一些文件,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搬出房屋,逾期不搬出将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其次在作出上述文件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在该区域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将该区域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起诉时可提供这些初步证据为顺利立案做准备。
在原告承担了上述初步的证明责任之后,如果仍然不能提供确切有利的证据证明强拆确实是政府机关所为,此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多个典型案例中都确定,将强拆行为首先推定为政府行为,如果政府不能证明确实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就认定是政府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如果在诉政府机关实施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中,政府已经明确指出是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的,那么可以起诉其他的机关或者组织。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他政府机关实施,这时提起的仍然是行政诉讼,可以提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二、是其他组织实施,如果该组织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那么被告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如果是该组织自己实施,且其不是相应的行政主体那么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损害超过一定的标准,也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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