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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27 01:33  发布:2024-08-14 16: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案情简介现年八十多岁的毛老太太家住在河南省某县城,早年间作为当地国资工厂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家属院。时至2004年,张某、牛某与国资工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自此职工家属

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案情简介

现年八十多岁的毛老太太家住在河南省某县城,早年间作为当地国资工厂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家属院。时至2004年,张某、牛某与国资工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自此职工家属院的所有权人为牛某和张某二人,但实际的居住人则是毛老太太。再后来职工家属院因政策调整,大部分被拆除清退,但毛老太太的房子因其他原因,当时并没有被拆除。可2023年,当地县政府下达了一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要求拆除带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仅仅时隔两天时间,毛老太太居住了多年的房屋就被拆除。失去住所的毛老太太,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韩雪、贾敏慧两位律师代理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历程

韩雪、贾敏慧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在通知送达后仅两天的时间内,就采取了强拆的措施。既没有保障委托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也没有合理的告知委托人相应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更没有给委托人留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综上,本次强拆属于明确的程序违法行为。在确认强拆造成的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其行为违法,于是两位律师以上述观点起诉了当地县政府,向当地法院诉请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违法,并支付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案外人牛某、张某二人,案涉国资工厂内建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基于之前拆除清退工作组的疏忽大意,在没有确定案涉房屋权属的情况下,才给原告下发了整改通知。在经过多方调查后确认了张某、牛某二人为适格主体后,被告当即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在得到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确认后才着手进行拆除,故本案中的拆除行为与原告无直接利益冲突,原告并不符合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在经过双方答辩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观点,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支付本次案件产生案件办理费用xx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根据相关法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送达通知书两天后就予以拆除,明显未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义务,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对原告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之前,依法保障了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明显依据不足,故该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本案中被告的强拆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在未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拆,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来源:临律-八旬老太多年住房被强拆,县政府明知违法却巧言诡辩。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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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郝昭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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