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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更新时间:2024-12-22 20:39  发布:2024-08-21 07: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作者简介:颜亚伟,平顶山中院行政庭。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转自平顶山审判公号。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

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作者简介:颜亚伟,平顶山中院行政庭。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转自平顶山审判公号。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引言

征地“强拆”之所以为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其包含着征收主体、范围、程序以及补偿方式、标准等因素,更因征收过程中存在行政职权行使、征收部门目标实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及代表着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信赖利益保护等因素,当上述因素错位或缺失时,大量征收安置补偿纠纷遂涌入法院。本文论题即围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现状梳理及问题归纳,并在深入剖析成因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解决路径。

一、现状梳理:“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总体概观

(一)“强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行政赔偿案件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从引发赔偿的案由角度划分,本文主要将考察范围限定为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征收为目的、强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本文以我国中部某省P市近五年强拆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为分析样本,为本文论题论述的强拆赔偿问题提供支撑点,以收管中窥豹之功。

由于强拆赔偿案件在启动模式方面的“特殊性”,围绕强拆案由引发的案件以其诉讼类型划分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针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确认违法或撤销之诉;第二阶段是行政赔偿之诉。据统计,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P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强拆行政案件2273件(含诉讼与赔偿),其中,强拆行政赔偿案件605件,审结579件,审结率95.7%。在审结的579件案件中,如果将原告的赔偿请求折算为金钱赔偿计算,当事人共申请赔偿金额最低值都在百万元以上,而最终判决实际支持的赔偿数额最高值不超过50万元。

(二)强拆案件总体表征为“四高四低”

1.强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高,行政赔偿案件数量低

根据《赔偿规定》,P市法院自2015年以来通过诉讼引导的方式,引导相对人先行提起确认违法或撤销之诉,待该阶段诉讼完结后再行提起单独式赔偿诉讼。在此前提下,5年间因强拆引发的行政案件共计2273件,但其中能够启动赔偿程序的案件数量仅有605件,占比仅为26.61%。

2. 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数量高,赔偿判决数量低

在1668件“强拆”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最终作出的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的案件数量为934件,这不仅超过了强拆赔偿案件的总数量,更是最终作出赔偿判决案件数量的近2倍。这些数据差异表明,“强拆”案件中的相对人能够在第一阶段的确认违法或撤销之诉中得以胜诉的略超半数,而在更为关键的第二阶段即行政赔偿之诉的启动数量、特别是胜诉情况明显呈现出低位徘徊的趋势。

3.诉请赔偿数额高,判决支持数额低

通过对605件强拆赔偿案件中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及行政赔偿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金钱求偿数额动辄超过百万元,据统计,原告求偿数额在100万元-300万元的有323件,占“强拆”赔偿案件总数的53.4%;求偿300万元-500万元的有236件,占总数的39%;求偿500万元以上的有46件,占比7.6%。与“天价”求偿数额截然相反,在审结的480件赔偿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赔偿的案件仅有96件,且支持的数额普遍低于原告诉求:判决支持数额10万元以下的有40件,判决支持数额10万元-30万元的有34件,判决支持数额30万元-50万元的有22件。

4.上诉率高,调解成功率低

在P市法院审结的579起一审强拆赔偿案件中,相对人因强拆行为未经有权机关确定为违法或撤销而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共99件,其中58起案件的相对人经法官释明后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剩余的41件均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法院对521件强拆赔偿案件作出的裁判中,相对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共244件,上诉率46.75%,这个数据超出了P市法院同期行政案件平均上诉率近10%。与高上诉率对应的是低调解率,如前所述,虽然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有58件,但该数据并不等于调解成功,扣除该58起案件,P市法院五年间调解成功的强拆赔偿案件仅有34件,在521件赔偿裁判中占比仅7.08%,低于P市法院同期行政案件平均调解率近20%。

二、问题归纳:诉、辩、审多维度检视

诉讼是检视矛盾的最好工具,对审理者亦如是。透过诉讼环节不仅能观察诉讼参与各方矛盾的全貌,也能反向考察审理者自身的问题。通过对参与“强拆”诉讼三方的检视,能够全面展现诉、辩、审各自存在的问题。

(一)“诉”之维度:“三多”问题突出

1.涉案房屋合法手续不全情况多

涉案房屋是否办理有合法手续是强拆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该争议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强拆案件的第一阶段即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又直接决定着更为关键的赔偿诉讼是否能够启动以及相对人能否胜诉。在2273起强拆行政案件中,相对人能够全部提交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以及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仅占全部案件样本数的8%;提交有上述“三证”其中两种的占全部案件样本数的14%;仅提交一种合法证件的19%。该问题不仅易使“拆违”成为“拆迁”的便利手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在强拆案件特别是关键的赔偿案件中的胜诉率。

2.主张以“周边房价”作为赔偿标准情况多

强拆赔偿案件中相对人动辄求偿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其理由大多是涉案房屋位置优越,理应以“周边房价”即新建商品房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这不仅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的定价差距大,也高于征收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定价。例如,在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某因认为其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属位置优越的“城中村”,征收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定价过低,其主张以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为赔偿标准,总计求偿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某区政府称该方案是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定价,主张法院应在安置补偿方案的框架内确定赔偿数额,即赔偿原告王某涉案房屋损失共40余万元。原告王某的上述主张在P市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强拆赔偿案件中颇具代表性,该普遍性问题对赔偿案件的调解、裁判等负面影响较大。

3.要求赔偿房屋装修、室内物品损失情况多

相对人在强拆赔偿案件中大都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房屋装修、室内物品进行赔偿,而该类诉求之“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征收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房屋装修不在安置补偿范围内,这就导致房屋“精装修”与“简装修”的投入差异无法在补偿数额上得到相应反馈,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不合理。二是关于室内物品的损失情况往往存在原告主张范围广、求偿数额高,被告则基本不予认可。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但囿于证据缺失、事实无法认定等情况,法官最终难以支持原告过高的室内物品损失主张,相对人关于房屋装修、室内物品损失的诉求在该类案件中成为普遍性难题。

(二)“辩”之维度:“一多两少”情况普遍

1.强拆拒签协议房屋的情况多

强制拆除作为一种方式,已成为征收主管部门推进有关项目进度、应对拒签协议的相对人的最终手段;从样本情况来看,在案证据显示的强拆理由或者是涉案房屋合法手续缺失、或者是年久失修已被鉴定为“危房”、或者是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方式收回涉案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等等,不论事由如何最终都会指向强拆这一方式,该情况在强拆赔偿案件中极为普遍。

2.实施强拆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情况少

在934件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中,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的共有716件,占比76.65%,这一数据反映出违反法定程序的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多数原告认为法院既已对被诉强拆行为作出否定性判决,则被告理应对其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从答辩情况来分析,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房屋因合法手续缺失等原因,对其实施强拆属于“实体正义”,既无需“死扣”程序更无需赔偿。对法定程序的理解、接受度,既凸显被告方程序意识欠缺问题仍较为突出,又容易催生出上诉、申诉、信访等新问题。

3.对室内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情况少

在强拆房屋前对室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证据、减少相对人损失,但从样本情况来看,实践中行政机关鲜有对室内物品情况进行拍照、录像等清点登记工作,对于腾出的室内物品几乎都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这一方面会导致室内物品损失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清,另一方面还会使相对人的损失无谓扩大。

(三)“审”之维度:“三难”问题突出

1.调查取证难

从样本文书举证、质证情况看,相对人及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往往不能反映房屋、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的真实情况,由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多为自建房,故原告多以自行拍摄的强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但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证实其损失主张,且庭审过程中被告大都不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目的。同样,被告提交的入户测量登记表、证明等证据虽然有当地村委会加盖公章,但原告同样予以否认。再加上涉案房屋早已被夷为平地,法院即使调查取证,却也无从入手。

2.鉴定难

司法鉴定因其科学性、专业性和明确的指向性,一直是法院赖以突破损失确定难题的“法宝”,但在强拆赔偿案件中却“无计可施”。由于司法审查滞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案房屋早已不复存在,囿于原、被告证据意识欠缺,能够反映涉案房屋原貌的证据材料缺失,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多以“检材不存在、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作结,鉴定难进一步制约查清真实损失情况的可能性。

3.直接作出赔偿判决难

在审结的579件强拆赔偿案件中,共有480起案件作出了赔偿判决,但其中仅有96件直接判决赔偿,占比仅为20%。因难以查清涉案房屋、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且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情况,只能将确定损失的“首次判断权”交还给赔偿义务机关,即判决责令赔偿义务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这一判决方式共计291件,占比60.62%,是直接判决赔偿案件的3倍。直接判决赔偿难既不能有效规制和引导政府依法征收,相反还可能对违法“强拆”具有反向诱导作用,隐性危害甚大。

三、原因挖掘:宏观微观双层面分析

(一)宏观层面:法律规范方面的原因

1.强拆赔偿问题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仅有《国家赔偿法》《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涉集体土地案件规定》)对强拆赔偿问题有专门规定,但对于赔偿方式、范围、标准等如何确定并无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对征地安置补偿的方式、标准、范围以及异议的救济等事项虽有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以原则性规定居多。此外,《审理涉集体土地案件规定》对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争议的救济方式与上述规定几无二致,而对于补偿标准、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如何审查、处理的规定亦失于笼统,虽然引入《物权法》专门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进行规定,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因适用条件受限、救济渠道缺失等原因亦被束之高阁。

2.规制征收行为的法律空白过大

由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由一系列关联紧密的行政行为组成,在征收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包括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因前述法律规范对上述行为并无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遂形成上述行为均不可诉的裁判思路,这一法律空白导致相对人在几乎整个征收环节救济无门、司法审查严重滞后,最终形成前述强拆难题无解的困境。

3.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低、更新慢

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范性文件多存在更新慢、标准低的问题,从原告的起诉意见可知其拒签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因是补偿价格过低,而该价格的制定依据居然是2012年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对于相对人显然不公平,尤其是作为农民重要生活资料的房屋,与之直接挂钩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近年来上涨速度较快,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本身就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加之更新速度慢,不仅会引发相对人对补偿安置不满,也直接制约着法院确定赔偿标准。

(二)微观层面:关联主体各方原因

1.相对人的原因

(1)“为钱所困”——投入成本大。随着农民经济收入不断增长,农村自建房大多以两到三层的楼房为主,而在城市近郊区域,四层以上的“无院”楼房已成主流,“住改商”“路边店”更是给“城中村”居民带来了新的利益增长点, “建房——赚钱——建房”的盈利模式围绕城市周边“蔚然成风”,城市近郊新建房已成吸金旋涡,农民经济收入的十之七八都投入到这些新建楼房中,而这也正是“强拆”后相对人求偿数额普遍较高的主要原因。

(2)“既患寡又患不均”——心理落差大。P市法院近5年审理的“强拆”行政案件中,大多数相对人都认为即使难以凭借拆迁“暴富”,至少也应按照其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由此也形成了相对人在其赔偿诉求中的共性问题,即主张对其房屋装修、室内物品进行赔偿,同时要求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为标准对其房屋面积进行赔偿。而在这些案件中,相对人的上述诉求征收部门均不予支持,再加之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最终安置补偿数额不公开,相对人陷入“既患寡又患不均”的失衡心态,当其申请赔偿数额与行政机关决定赔偿数额、尤其是法院最终的赔偿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之间差距过大时,其期待利益与赔偿数额的巨大差距成为“强拆”赔偿案件上诉率高、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2.行政机关的原因

(1)推进涉案项目“操之过急”。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履行包括“一书四方案”在内的各个法定程序。如果相对人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认为涉案房屋存在违法情形需要强制拆除的,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或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分步骤实施,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所耗时间已需以年计。如果相对人在此期间提出复议或诉讼的,耗费的时间更是成倍增长。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涉案项目都存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特性,如果严格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则几乎没有可能在紧迫的截止时间前完成项目,而项目延迟或失败的代价行政机关难以承受。于是,大多数行政机关只能选择一拆了之的方式推进涉案项目,这也是该类型案件中行政机关产生各种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2)违法“强拆”的“违法成本低”。考察P市法院审理的“强拆”行政案件,各个涉案项目的另一共性是“重大公共利益”,一般表现为“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与民生、城市建设关联密切的项目,与延误项目进度可能导致的后果相比,违法“强拆”的危害性相形见绌,即使被法院作出否定性判决,由于强制拆除的对象大多数合法手续不完备,也未必会启动赔偿之诉。即使启动赔偿诉讼,法院直接判决赔偿的数额基本与补偿方案确定的数额差距不大。

3.审理者的原因

(1)“左右为难”——赔偿判决难以突破安置补偿方案。囿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羁绊,尽管相对人认为该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价格不公平,但大多数案件中涉案项目区域的其他大多数群众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在此前提下,如何平衡提起诉讼的少数与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多数,以及作为个体的原告方与作为集体的被告方之间的利益,法院必须在这些冲突的利益中寻求平衡点,这也是“强拆”赔偿案件最终判决数额低的主要原因。

(2)“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官难以酌定。大多数相对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确实进行了装修,但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范围中不支持房屋装修损失。另一方面,原、被告就室内物品损失情况的主张矛盾,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真实反映损失的具体情况,在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时,按照最高法院判例确定的裁判要旨,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等进行酌定。但酌定亦须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实践中囿于安置补偿方案已确定的多方利益,法院需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法官则忧心偏高的酌定数额会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不稳定效应,形成在处理房屋装修、室内物品损失时行使裁量权“慎之又慎”的局面,最终导致酌定数额偏低。

四、破解之路:以“系统化思维”为导向构建“一揽子解决机制”

“强拆”赔偿案件中的各种难题互为因果、盘根错节,仅靠“打补丁”方式难以解决,必须在深刻理解上述难题的表征、后果及成因的基础上,客观认识其系统性特征,以系统化思维为导向构建解决机制,既注重一般性与特殊性,又兼顾整体与个体的诉求差异与平衡,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基本思路

在现有条件下,强拆难题因房屋已被拆除、征收相关各方的利益已成确定状态而难以根治。如果以逆向思维审视这些难题,即司法审查在涉案房屋未被强拆、各方利益未被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之前介入,强拆难题就有了解决的契机,这就是第一阶段的解决思路。实现第一阶段的目标之后,还需辅之以解决如安置补偿方案、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违法强拆等具体问题的具体措施,即是在客观认识强拆赔偿案件一系列系统性难题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需要为出发点,通过统筹运用现有法律规范、机制等司法资源,盘活强拆赔偿案件中补充、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解决具体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激活司法审查能动性,进而实现强拆赔偿难题的根本解决。

(二)实现司法审查提前介入的具体思路

1.司法审查提前介入的实践经验与可行路径

实践中对于司法审查提前介入已有“法官创制法律”式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实现了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的可贵突破,尽管该规定因未能明确具体审查路径而略显保守,但这些可贵的实践经验已经从法律规范层面为破解强拆难题开辟了新阵地,透过这些针对性极强的做法,司法审查能够提前介入征收纠纷,如果安置补偿方案确有问题,审理者可通过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堵住违法强拆的“漏洞”,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有鉴于此,应将上述实践经验吸收进相关法律规定,既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既以最小代价取得个体与整体利益平衡,又合理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进一步将“法官创制法律”这一特殊性变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为实现司法审查提前介入这一阶段性目标创造法律条件。

2.法律规范层面赋予安置补偿方案可诉性

要实现司法审查的提前介入,就必须从法律规范层面突破如征收公告不可诉、安置补偿方案不可诉、征收补偿决定游离于审查范围之外等障碍,为解决难题创造条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将征收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选做突破口最为适宜,申言之,应将安置补偿方案置于司法审查范围内,由于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公告时一般会将安置补偿方案一并告知被征收人,选择该时间节点介入审查,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以此作为实现依法征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两纵三横”式一揽子解决机制

第二阶段应设计以审判为中心的“两纵三横”模式解决安置补偿方案、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及违法强拆等具体问题,即在诉讼程序中以庭审为轴,纵向采取“双重审查”+“双维惩戒”的“两纵”模式解决个案平衡问题;在诉讼之外,横向以“双向引导”“双向延伸”及修正裁判思维的“三横”模式解决赔偿案件中的共性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征收各相关方利益如何平衡,应从处理好个体与整体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功能及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终极功能,打通“强拆”赔偿难题的最后一道防线。

1.“双重审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合理性审查”解决安置补偿方案问题

安置补偿方案在征收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连通上级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又向下直接确定补偿方式、范围、标准。此外,因其所确定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利益仍是审理者不得不考虑的诉讼外因素,无形中制约着裁判权的正常行使。因此,如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十分关键。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及合理性审查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行之路,相对人在针对安置补偿方案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审查该方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既直接审查安置补偿方案所衍生的补偿方式、范围、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又通过附带审查方案规范性依据的方式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双重审查模式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权,又确保被征收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这些审查方式都能从行政诉讼法中找到法律依据,从而一并解决安置补偿方案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其费效比也颇为可观。

2.“双维惩戒”——“否定性裁判+适当上浮赔偿标准或增加赔偿金额”以提高违法“强拆”的违法成本

法律发挥其预测、指引等功能的必要路径是作出否定性评价时附带的惩戒性。遏制违法“强拆”也必须展现否定性评价的惩戒性,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法惩戒违法“强拆”行为。虽然当前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规范中尚无对违法行政行为惩戒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可贵的探索性突破。因此,在“强拆”行政案件中必须在第一阶段的否定性判决的基础上,使惩戒性体现在第二阶段赔偿判决中,申言之,法院在作出赔偿判决时,应结合违法强拆行为的原因、后果、危害性等因素,以对强拆行为违法性惩戒为原则、以适当上浮赔偿标准或增加赔偿金额为具体做法,使法院对违法“强拆”的否定性评价表里合一,为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提供明确且具体的法律预测和指引功能。

3.“双向引导”——“宏观指引土地行政征收+具体引导相对人权利救济”

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性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彰显“强拆”案件的裁判思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征收活动参与方进行法律引导。具体而言,即通过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拆赔偿案件的审理原则,地方法院通过典型性案例在辖区范围内统一方式、范围和标准,在既注重统一性又兼顾多样性的前提下,发挥法律的预测功能和评价功能,给各地土地行政征收以宏观指引,同时给潜在的被征收人阐明权利救济的具体路径,以改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强拆——诉讼——强拆”的恶性循环,促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具体征收部门依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最大程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双向延伸”——“类案普遍预测+个案具体建议”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向征收活动中

司法建议以其“柔性司法监督”的特性,以及预防矛盾、综合治理、服务大局的价值效用,一直是行政审判发挥其职能作用的有力措施。司法建议能够以具体个案为出发点,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促使被建议机关改进措施、查漏补缺,提高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效率及效用价值意义重大。就本文论题而言,“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共性问题急需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及其上级政府,司法建议不仅可以使行政机关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必要性、提高证据意识,从而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易犯的各种问题,还能够引导有关部门加强土地、规划、城建等领域的平时监督工作,从“溯源治理”的角度出发,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降低征收成本,减少征收、强拆诉讼中的难题,帮助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监督和司法指引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5.裁判思维应避免陷入“功利主义选择陷阱”

法院在审理“强拆”赔偿案件的关键环节——最终裁判数额如何确定时,被告的答辩意见大都会提及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是导致赔偿数额低、裁量权受限等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确实无解,但必须认识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绝不会打着“多数人利益”的旗号迫使少数人作出让步,真正的法治社会也绝不会自陷于这种“功利主义选择陷阱”,所谓“多数人利益即正义”的观点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法治国家对司法的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个案正义是普遍正义的基石,也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起点。于本章论点而言,法院在审理“强拆”赔偿案件时,裁判思维应避免陷入“功利主义选择陷阱”,回归行政诉讼的本职任务,让闪耀着公平与正义之光的法律思维始终贯穿在土地及房屋征迁、特别是本文论题所关注的“强拆”赔偿案件的全过程。

结语

“强拆”行政案件中的赔偿问题因关乎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而亟待解决,首要任务是应将司法审查提前引入征迁活动的关键环节中,再辅之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惩戒违法强拆、发布案例及司法建议等一系列措施作为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避免动辄诉诸“修法”的不实际做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方式打通强拆赔偿问题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临律-颜亚伟 | 突出重围:“强拆”行政案件赔偿问题的困局与破局 ——以P市法院五年来2273篇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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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傅海军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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