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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评选投票来了,2018年死刑执行多少起

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评选投票来了,2018年死刑执行多少起

更新时间:2024-12-22 00:06  发布:2024-08-26 2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评选投票来了,2018年死刑执行多少起, 编者按 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的20个备选案例,由青岛大学在读法学本科生徐江威编辑撰写,限选10个案例,投票时间一周截止。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死刑案例中,有爆炸、凶手、报

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评选投票来了,2018年死刑执行多少起

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评选投票来了

编者按

2018年度十大死刑案例的20个备选案例,由青岛大学在读法学本科生徐江威编辑撰写,限选10个案例,投票时间一周截止。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死刑案例中,有爆炸、凶手、报复泄愤等手段残忍、罪大恶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也有根据少杀慎杀的原则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刀下留人”的案件,有五周杀人案、刘忠林案、李锦莲案这样当初判决死刑而最后判决无罪的案件,也有杭州保姆纵火案、张扣扣案、白银连环杀人案这样的引起舆论巨大反响的案件,可谓精彩纷呈。

今年是律媒百人会首度开始死刑案例的评选,希望引起人们对死刑案件的深入思考,如何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如何逐步减少死刑,思考的前提是必须对死刑现状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谋定而后动,才能有的放矢地推动减少死刑。

案例一 上海杀妻藏尸案

2016年10月18日,朱晓东在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杨俪萍(被告人妻子)发生争吵,朱晓东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随后,朱晓东将妻子的尸体藏于冰柜内。在之后的三个多月内,朱晓东冒充杨俪萍,通过微信与亡妻的家人和朋友联系。直到2017年2月1日,杨敢连生日的那一天,朱晓东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后,杨家人才获悉了一切。而截止那一天,杨俪萍已经在逼仄的冰柜中蜷缩了105天。朱晓东将妻子杨某杀害后,藏于阳台上的冰柜中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假装无事发生,每天下楼遛狗,并用妻子手机假扮妻子与其家人保持联系,隐瞒妻子已被杀害的事实。

2018年8月23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晓东被判处死刑。朱晓东提出上诉。

12月13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该案发生在夫妻之间,杀人情节离奇,藏尸于冰柜三月之久,手段恶劣残忍,社会影响巨大,广受全国人民关注。

案例二 陕西府谷“10.24”爆炸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至10月24日,郝卫杰等人先后雇人为其在租住的陕西省府谷县一房内制造炸药。10月24日下午,在制造炸药过程中引发大火并发生爆炸,致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

2018年9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郝卫杰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卫杰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志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英朝、陈普、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郝净杰、刘文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保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陈英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七年。

府谷爆炸案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一审仅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应该说,还是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原则。

案例三 白银连环杀人案

【案例简介】

“白银连环杀人案”是指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2004年8月,公安部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会诊,但没能取得实质性突破。2016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运用新技术对原有生物物证再利用,通过染色体Y-DNA检验很快取得重大突破。2016年8月26日,办案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抓获。经初步审讯,高承勇对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4月24日,白银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7月1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白银市连环杀人案。因涉及隐私,该案将作不公开审理。

2018年3月30日,白银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法院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高承勇当庭表示不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推荐理由

白银连环杀人案性质极其恶劣,因侦查工作长期未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十余年,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如今案件终于得以侦破,被告人高承勇被判处极刑,彰显了公平正义。白银案的侦破离不开刑侦新技术的应用,Y-DNA姓氏检测技术在此案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该技术已经成为流行全国的实用刑侦新技术,在侦破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例四 刘某强奸杀人案

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打工仅两天的刘某,酒后行至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将放学路过此处的8岁女孩郭某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致郭某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事后,刘某将郭某掩埋并潜逃。数日后,郭某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郭某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经过排查,锁定了刘某。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并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检受案后,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根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有利于社会稳定。

2018年1月,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的判决。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正对判决进行核准。

推荐理由

刘某强奸杀人后潜逃21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刘某潜逃21年,被判处死缓,将来改为无期徒刑后还须服刑25年左右,前后长达四五十年,此案也说明,潜逃没有出路。

案例五 丁汉忠抗拆致死案

【案例简介】

丁汉忠是山东潍坊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2013年,该房屋被列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因补偿协议未谈妥,丁家一直没有搬迁。当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因此诱发的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黄中太、黄国厚死亡。

2014年1月16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潍坊中院提起公诉,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7月28日,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各2.1万余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丁汉忠本人也一度辩称,案发当日下午,他和儿子先是在院内拍摄拆迁的照片,遭遇拆迁人员暴力阻止,儿子被人架至院外。为阻止发掘机继续拆迁,他进入被拆迁的房屋内,希望以此阻止拆迁。随后,多人进入屋内将其推打至屋外,拳打脚踢,并有人用铁锹“铲”他的头部。流血慌乱之中,他随手拿起一根“棍棒物”乱挥。后来则“不知道什么情况”,直至昏迷。直至公安机关将其带入看守所,他才逐渐恢复意识,知道自己砍了两人。

2016年4月,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7年1月17日,该案在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二次一审审理。同年8月10日,潍坊中院公布审判结果,认定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

推荐理由

此案是一起因为抗拒强拆引起了血案,丁汉忠致二人死亡,开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发回重审改判死缓。其辩护律师坚持认为,丁汉忠属防卫过当,不应判得如此之重。

案例六 米脂4.27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9人死亡;姬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泽伟当庭表示上诉。

推荐理由

赵泽伟为报复泄愤,持匕首疯狂捅刺,导致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依法应判处死刑。对于此类报复泄愤的事件应如何防范,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案例七 广西柳州"8·20"故意杀人、驾车撞人案

黄日朝与被害人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多年。2018年3月,两人经社区调解协议分手后,黄日朝计划杀害赵某及其家人,并租赁车辆、准备尖刀预备作案。2018年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丰田牌越野车来到赵某及其女儿李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路南一巷铸造厂宿舍20栋1单元402室内的租住处。7时40分许,黄日朝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屋内,对李某、赵某进行捅刺,直至二人死亡,后又侮辱、故意毁坏尸体。此后,黄日朝将作案凶器遗留在现场。8时许,黄日朝驾车离开该现场,到本市太平西街购买了一把尖刀,继续作案。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来到赵某母亲邓某位于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磷铵小区一组团6栋1单元101室的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故意毁坏尸体。2018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日朝携刀驾车离开鹿寨县返回柳州市区,当车辆由东向西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为赶往下一处地点继续行凶,不顾非机动车道有多辆电动车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桂某、肖某、梁某3名被害人死亡,黎某等11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西侧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18年8月20日,黄日朝杀害4人后,驾车冲撞、刀刺群众,致3死11伤。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黄日朝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伏法。

推荐理由

与赵泽伟一样,黄日朝案也是一起重大的报复泄愤的恶性杀人案,致死致伤人数多。对于此类报复泄愤的事件应如何防范,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案例八 城阳灭门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李忠吉与被告人李晨华系夫妻关系,李忠吉被告人李钟植、金善今夫妇的养子。2017年10月,四被告人租住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夫妇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单元楼601室房屋。纪某某、蒋某某与子女被害人纪某雪、纪某龙一家居住在同单元的702室。因李忠吉一家未支付房租,纪某某、蒋某某多次到601室催要。李忠吉遂起意劫取纪某某一家财物,并以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取走“生命水”,自己全家就会过上幸福生活为由,向李晨华提出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李晨华同意后,李忠吉又以同样理由向李钟植、金善今提出一起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二人均表示同意。四被告人商定将纪某某一家四人逐一骗至601室,分别进行捆绑控制,如遇反抗就杀死。同年11月13日,李忠吉与李晨华在暂住处小区附近超市购买了两盘胶带,四被告人还准备了单刃刀、绳子、鞋带等作案工具,并进行分工演练。次日早晨,纪某某夫妇到601室催要房租,被告人李忠吉决定当晚实施犯罪。18时许,被告人李忠吉至702室以电视损坏为由将纪某某骗至601室后,趁纪某某不备,用手捂住其口部,并持单刃刀威胁其不要乱动。随后,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分别用绳子、胶带捆绑纪某某胳膊及双腿,李忠吉将纱布巾塞入其口腔,并用胶带缠住其嘴部。李忠吉与李钟植又将纪某某抬至南卧室,由金善今看管。后李忠吉又至702室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将蒋某某骗至601室。四被告人又趁蒋某某不备,采取同样手段,将其捆绑控制。因蒋某某反抗,李忠吉、李钟植先后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忠吉再次至702室以邀其到家中玩耍为由将纪某龙骗至601室,趁纪某龙不备把纱布巾塞入其口腔,用胶带缠住其嘴部。李钟植、李忠吉用绳子将纪某龙捆绑控制。因纪某龙欲呼喊,李钟植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随后,李忠吉又与李钟植以取合同为由骗纪某雪打开702室房门,二人进入室内后捂压纪某雪口鼻,并用绳子将纪某雪捆绑控制。李忠吉将布条塞入其口腔,用胶带缠住其嘴部。之后,李钟植离开702室。李忠吉趁纪某雪昏迷之际将其强奸,后纪某雪死亡。期间,李忠吉从702室劫得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天王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5元)等物品。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忠吉与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经预谋后,进入纪某某所在的南卧室准备杀害纪某某。李忠吉、李晨华用绳子套在纪某某颈部,共同拽拉绳子勒纪某某的颈部,李钟植捂住纪某某口鼻,金善今先是按住其腿部,后又帮助李晨华拽拉绳子,致纪某某死亡。同月15日7时许,四被告人乘坐出租车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逃至北京市昌平区。李忠吉与李晨华为逃避抓捕,在北京将劫取的被害人手机逐一毁坏。次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寓内将四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吉以非法占有被害人一家财物为目的,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入户抢劫财物,致蒋某某、纪某龙、纪某雪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实施抢劫后,趁被害人纪某雪失去意识,弥留之际,对纪某雪实施强奸,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后又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致纪某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与李忠吉共同预谋捆绑杀害被害人一家四人,并实际参与了杀人行为,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2018年9月14日上午,在青岛造成恶劣影响的“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推荐理由

此案也是一起重大的报复泄愤的恶性杀人案,致死致伤人数多。对于此类报复泄愤的事件应如何防范,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案例九 沈丘暴力抢劫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09年11月21日,沈丘县发生一起入室持刀暴力抢劫杀人案,侦查机关很快破案。周口中院查明被告人刘旗、宋某才、宋成某预谋抢劫,后带匕首抢劫杀害了李某。2010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判定主犯刘旗死刑,宋某才无期徒刑,宋成某15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两年后即案件发生的第三年,2012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47号刑附民裁定书,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发后的第四年,即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旗“等来”了第二次“死亡通知”,(2013)周少刑初字第10号刑附民判决书,依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旗收到第二次“通知死亡”的判决书后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于同年12月下达了(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52号刑附民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终于在案发后的第五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4)刑五复48237664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审裁判,发回重审。

两年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做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该部分判决,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周口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终于于案发8年后,即2017年11月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推荐理由

此案历经八年,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刘旗先后两次被判决裁定死刑,因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又经过两次重审,刘旗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严格执行死刑标准的原则,能不判处死刑的,应尽量不判处死刑。

案例十 陈泽雄误运冰毒案

【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26日,出租车司机陈泽雄受庄某某雇请,驾驶庄某某的小汽车搭载另一同案人庄某发到广东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到达后旗村后,庄某发让陈泽雄将车停在村旁,之后两人一直坐在车内等候。当晚20时许,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一个纸箱和一个布袋放进车后排座位。随后,陈泽雄驾车搭载庄某发返回普宁市,途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拦停,庄某发开枪击伤民警后逃离现场。民警当场控制住陈泽雄,并在车后排座位查获含量为65.7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047克。

2014年10月,汕尾中院以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泽雄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汕尾中院重新审理。

重审后,汕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处陈泽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陈泽雄不服,再次上诉。2016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陈泽雄无罪。2016年12月16日,陈泽雄被无罪释放。

2017年6月13日,陈泽雄向赔偿义务机关汕尾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汕尾中院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81672.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0元,共计561672.32元。2017年9月13日,汕尾中院决定支付陈泽雄人身自由赔偿金281154.5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86154.54元,并驳回了陈泽雄的其他赔偿请求。

随后汕尾中院进行二审。陈泽雄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少不应低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1)其2013年12月26日被抓后,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但汕尾中院置之不理,并一审判处其死刑,对其是雪上加霜的致命打击;(2)其曾因被判处死刑,仅沉重的脚镣就戴了221天,在监室内也是24小时戴着,坐卧难安;(3)近三年的羁押,造成其身体健康严重受损,2016年12月至今下半身麻痹,无法查出病因;(4)一审判决被判处死刑,省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异于重复打击,令其再次崩溃;(5)其被羁押,让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被判处死刑的消息,第一时间在家乡传开,导致其家人承受旁人轻蔑的眼光,特别是两个尚在上学子女受到影响。2.其被羁押1088天,不是1086天。综上,提出以下请求:1.在《汕尾日报》、《揭阳日报》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侵犯108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81672.32元。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0元,以上共561672.32元。

推荐理由

陈泽雄案从最初判处死刑,到最后判决无罪,陈泽雄又能拿到56万元的国家赔偿,可谓艰难。此案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殊为不易。

案例十一 梅州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13年10月21日早晨6点多,早起晨练的学士村村民在这个村大岭背社埂上的半山腰路段发现,同村村民钟某赤裸全身、浑身是血躺坐在地上。此后,钟某被村民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线索,民警于案发次日在惠州市汽车站将钟某东抓获。2014年梅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8月24日,梅州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钟某东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梅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相关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钟某东实施了伤害被害人钟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支持抗诉。

2017年3月,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梅州市中院重审查明,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东从学士村阿富夜宵店吃完夜宵后行至学士桥时,见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钟某坐在路边,便赶她离开,遭到钟某的谩骂,遂起意伤害钟某。钟某东挥舞手中的啤酒瓶打击钟某,驱赶钟某走到学士村大岭背社埂上半山腰地段,分别用啤酒瓶和芦苇秆插被害人钟某的下体,后逃离现场。据此,梅州市中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某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7069.13元。

被告人钟某东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再次决定开庭审理。2018年6月13日,广东省高院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核准被告人钟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推荐理由

本案是非常罕见的从判决无罪到最后判决死缓的案件,梅州市检察院的抗诉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重审,查明了钟某东的犯罪事实,最后依法做出了实事求是、发当其罪的判决。

案例十二 长青地下商业街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3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谢方伟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地下商业街C区的公共厕所外及商业街B4出口处持尖刀连续捅刺两名女性,致一名女性死亡,一名女性轻微伤。当晚,谢方伟在娄星区万宝镇万宝村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方伟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方伟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方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被告人谢方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推荐理由

谢方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作案场所在公共场所,危害较大。又有前科,且属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从重处罚,被判处死刑。

案例十三 西安甘家寨强奸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逃离现场。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陕西彬县人,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2016年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6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聂李强死刑。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随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陕0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部分;上诉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聂李强限制减刑。

推荐理由

聂李强被陕西高院改判死缓,也是坚持了少杀慎杀的原则。

案例十四 张扣扣杀人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十五 莫焕晶放火案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2日,从事保姆工作的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雇主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借钱,遂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朱某及其子女共四人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曾有过数次盗窃行为。

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莫焕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被执行死刑。

莫焕晶案引起民众较多关注,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恶性程度较大,体现了人性之“恶”;另一方面,此案一审时由于辩护律师的退庭而被迫休庭,引起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死刑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应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原则,但在现阶段,对于罪大恶极之人亦可以判处死刑以彰显公平正义。进一步推动减少死刑,应从没有命案、激情杀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与受害人或家属达成和解的案件入手,而非扼杀四条人命的此类重案。

案例十六 左家淼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左家淼与被害人佀国勇有债务纠纷。2016年12月9日,为了让佀国勇还钱,左家淼纠集被告人王五壮、于兆远等人将被害人带至被告人左传水家。当晚21点至凌晨3时许,被告左家淼、王五壮、于兆远先后两次用木凳对佀国勇实施殴打。凌晨4时许,左家淼、王五壮、于兆远将佀国勇带到左家淼家中将其捆绑拘禁。10日清晨,左传水制作两条皮鞭,左家淼、王五壮、于兆远用鞭子、木棍多次殴打佀国勇,佀国勇于当日18时许死亡。经鉴定,佀国勇系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躯干及四肢致严重颅脑损伤及体表及软组织挫伤死亡。随后,被告人左家淼与母亲黄翠菊、王五壮、于兆远带着佀国勇的尸体进行抛尸,因未找到适合地点没有成功。2016年12月12日左家淼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批捕。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由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于庭前申请本案尸体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得到合议庭准许。整个第一审庭审自上午9点钟持续至下午17点钟休庭。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左家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左家淼等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该案,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辩护人以本案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为核心辩点,通过对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多名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细致综合的分析,论证出被告人佀国勇有死于自行摔倒时导致颅脑损伤形成脑疝致死的可能。即公诉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左家淼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本案左家淼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且本案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被害人父母多次到法院要求判处左家淼死刑并在第一审庭审当天纠集多人施加压力。左家淼无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更未获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形下未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对律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辩护意见的采纳和认可。因此本案对于律师合理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的辩护思维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七 山西吕梁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推荐理由

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11年,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因贪腐被执行死刑后,时隔七年,张中生这个副厅级干部再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是自2016年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首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此案表明,死刑当慎用,但并没有“贪官免死”一说。

案例十八 安徽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遭砍杀,其女儿周翠菊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1999年3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于2018年1月10日改判周继坤等五人无罪。

法院认定: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周继坤等五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推荐理由

一起涉及五名被告人的重大杀人案件,历经多次审理,从最初的判处死刑,到最后各被告人终获无罪。在薄薄几页无罪判决的背后,是各被告人坚持自证清白的执着信念,是代理律师21年的坚守与付出、对公平与正义的执着追求。他们从阅卷、做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代理申诉各个环节入手,各司其职,终于等来了迟到的正义宣判。本案对于今后类似的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十九 江西李锦莲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村民肖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10岁、11岁)在自己家附近的石壁上捡食4粒桂花奶糖,食后均中毒身亡。经鉴定,糖纸上含有“毒鼠强”成分。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李锦莲。同年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锦莲不服并提出上诉。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锦莲不服,提出申诉。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李锦莲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宣告李锦莲无罪。

法院认定: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具体而言:第一,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第二,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李锦莲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锦莲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术鉴定;第三,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并无直接证据印证李锦莲是否到过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

推荐理由

李锦莲案当初判决死缓而不是死刑,即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往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现。对于二十年前发生的这起命案,李锦莲的辩护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发现了有关证据在对本案关键情节证明力上的缺失,并以李锦莲在案发当天无作案时间、关键情节的认定过于依赖证言为主要辩点,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法院对本案证据链条的深入分析,也符合了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的要求。

案例二十 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0年10月28日,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的村民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挖出一具怀孕的女尸,经辨认,系一年前失踪的19岁村民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刘忠林。1990年10月30日,刘忠林因本案被东辽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被逮捕。1994年7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但一直未宣判。2016年1月刘忠林刑满出狱,同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2018年4月12日宣告刘忠林无罪。

法院认定: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不一致,本案缺乏指向刘忠林作案的关键性证据。原判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刘忠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刘忠林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推荐理由

刘忠林案当初判决死缓而不是死刑,即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往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现。刘忠林身陷囹圄长达二十五年之久,出狱后又经两年,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无罪判决。本案辩护律师从证据的矛盾之处、证据的证明对象出发,指出除了言词证据之外,本案没有证明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的其他证据,且刘忠林的前后供述、部分证言存在矛盾,以此为基础,坚持为刘忠林进行无罪辩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证据出发论证了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对于今后司法机关在处理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不轻信口供、坚持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具有重要意义。

编责

黄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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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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