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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更新时间:2024-12-21 23:00  发布:2024-08-29 13: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Alpha 作 者:有度商事诉讼团队 单 位:有度商事诉讼团队 微信号:qad944854952 2018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启动的第二个年头。经过两年

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Alpha

作 者:有度商事诉讼团队

单 位:有度商事诉讼团队

微信号:qad944854952

2018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启动的第二个年头。经过两年时间的运行,哪个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申请启动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多年,这是律师最关心的一点,那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挂牌成立,位于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通过大数据分析,探寻第六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 检索策略

考虑到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经过一审或者二审之后上诉或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官名单:张述元、张明、杨永清、郭利然、华伟、冯文生、汪国献、王云飞、李春、晏景、崔晓林、李涛、杨卓、王涛、丁晓明这十五位法官。

二、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 检索方式

1.案例 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9年2月20日

3.检索关键词分别为: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4.检索案由:民事

5.检索裁判日期:2018年

6.检索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二)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755份。(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总体情况分析

一、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量占最高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划分,第六巡回法庭受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案件,截至数据统计时,2018年最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数量共计13240件,相比2017年的16687件下降了20.66%,原因可能是2018年刚过,部分案件尚未公开。

其中民商事案件共计5957件,在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民商事案件共有751件,占比12.6%。

二、六巡地区各省、自治区案件数量及占比

六巡各地区案件数量分布图

六巡各地区案件数量比例图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在过去的2018年六巡审理的案件中,陕西省的案件最多,占比37.88%,青海省的案件最少,占比不超过10%。

三、六巡地区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分布

六巡各地区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分布图

四、行业分布

六巡案件行业分布图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制造业。尤其是在房产业和金融业,如果想以行业切入到大标的商事诉讼领域中,房产业和金融业是比较优质的选择。

五、案由分布

六巡案件案由分布图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464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细化之后可以发现,建设工程类案件和借款类纠纷两项加起来的占比超过了合同纠纷的一半的比例。

据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调研报告研究,建筑业占 GDP 的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

但近年来,拖欠工程款、决算砍价等情形似乎已经成为建筑业的行业潜规则。很多建筑企业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方针的推进和实施,以及“西部大开发”政策长期的贯彻落实,西北五省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数量较多,且该类纠纷的标的较大,各方协商困难。同时也反映出在项目施工前期以及过程中各方管理缺乏专业性,导致争议纠纷频发。

再审情况分析

一、案件分布

六巡再审案件时间分布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中,在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有一个大的峰值,主要原因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在这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有超过100个再审案件。

二、文书类型

六巡再审案件文书分布图

三、案由分布

六巡再审案件案由分布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中,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30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物权纠纷。

四、审判结果分析

六巡再审裁定书裁判结果分析图

首先我们分析了再审裁定书的裁判结果,综合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北五省案件有83%的案件驳回率,再审的启动率(提审+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约为14.45%,但是提审比例达到了11.26%,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比例较低。

六巡再审判决书裁判结果分析图

其次我们综合分析了再审判决书的裁判结果,综合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一旦提审之后,改判率高达93.33%。

二审情况分析

一、整体数量变化

六巡二审案件时间分布图

二、案由分析

六巡二审案件案由分布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15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三、行业分析

六巡二审案件行业分布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民事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房产业、建筑业、制造业。

四、审理期限分析

六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分析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63天,虽然法律规定的二审审理期限仅为90天,但是平均时间已经接近法律规定的两倍。

五、裁判结果分析

六巡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图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1件,占比为50.28%;撤回上诉的有35件,占比为19.34%;改判的有26件,占比为14.36%。

法官变动情况分析

一、变动情况说明

2018年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包括:张述元、张明、杨永清、郭利然、华伟、冯文生、汪国献、王云飞、李春、晏景、崔晓林、李涛、杨卓、王涛、丁晓明这十五位法官。

但是2019年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包括:张述元、何莉、骆电、郭利然、华伟、杨卓、王涛、丁广宇、王东敏、任雪峰、刘小飞、李纬华、杨弘磊、陈纪忠、夏建勇,法官人员发生了巨大变化,变更之后我们发现仅有张述元、郭利然、华伟、杨卓、王涛五位法官与前一年一致,其他全部更换,调整率达到了67%。

二、变动法官分析

我们检索了变动的十位法官的基本情况,与此同时我们还分析了这十位法官在2017-2018年两年时间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定书的情况,下面我们可以看出每位法官在2017-2018这两年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和驳回情况:

1.何莉法官在2017-2018年两年时间内未参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我们未检索到其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文书。

2.骆电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9.04%。

3.丁广宇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13.15%。

4.王东敏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5.43%。

5.任雪峰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9.04%。

6.刘小飞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10.15%。

7.李纬华法官在2017-2018年两年时间内未参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我们未检索到其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文书。

8.杨弘磊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9.03%。

9.陈纪忠法官再审案件的启动率13.34%。

10.夏建勇法官在2017-2018年两年时间内未参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我们未检索到其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文书。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

【关键词】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方法——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的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2.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即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非构成保函欺诈的充分必要条件。

3.判断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不仅需要审查独立保函欺诈情形,亦需要考查担保行(独立保函开立行)向反担保函开立行主张权利时是否存在欺诈。只有担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诈性索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付款,并向反担保行主张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时,才能认定担保行构成独立反担保函项下的欺诈性索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关键词】公司股东可否就公司诉讼生效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摘要: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对外贸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

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

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委托出售型”担保方式的司法审查——周伟均、周伟达诉王煦琼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防止借款无法按期收回而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出借人回避抵押担保制度,选择指定第三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该第三人取得出售借款人的不动产等重大权利的,此时委托合同虽意在实现抵押担保功能,但其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受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之制约。

2.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善意处理委托事务之法定义务。受托人无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与切身利益,转而根据出借人指令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就其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建设工程备案合同无效的结算依据——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2.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关键词】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判断——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虚假诉讼——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键词】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吉林芸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摘要: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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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辑:伟强| 责任编辑:刘敖

来源:临律-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丨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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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宋宇伟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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