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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这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又有新消息,宁波城中村改造计划

宁波这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又有新消息,宁波城中村改造计划

更新时间:2024-12-22 15:07  发布:2024-09-10 01: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宁波这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又有新消息,宁波城中村改造计划, 关于同意鄞州区潘火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家弄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波市鄞州潘火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函悉。经研究,同意鄞州区潘火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家弄安置小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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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鄞州区潘火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

(王家弄安置小区二期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宁波市鄞州潘火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函悉。经研究,同意鄞州区潘火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家弄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统一项目代码:2112-330212-04-01-491416)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用地面积235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7719平方米,其中住宅58729平方米,物业、社区及其他配套用房3755平方米,幼儿园4900平方米(12班),地下室30335平方米。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738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040万元。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和潘火街道办事处共同筹措解决。

为协助本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我局采取容缺审批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涉及打包项目的,子项目下步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等相关审批。

本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拆、土地、规划、环保等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此复。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7日

关于公开征求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和标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传真形式将修改建议反馈至我局,传真:0574-89180813,电子邮箱地址:284204552@qq.com。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7日

特约摄影师:竺仕宝/摄

内容涉及↓↓↓

【向下滑动进行查看】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市区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县(市)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30%。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县(市)住宅房屋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宁波2024“潮涌计划”启动

视频:NBTV1《看点》记者:世俊 丽萍

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封面图:特约摄影师 竺仕宝/摄丨编辑: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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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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