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00:46 发布:2024-09-12 16: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收农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表示,目前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仍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痛点。建议今后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让相关的操作细则和技术能力建设能够走在前面,避免因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
记者关注到,直到此次三审,还细化增加了多处细节。新修稿与此前二审稿相比,在土地征收方面仍规定为6项前提条件,6项条件中第5项此前二审稿规定,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再度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进一步明确征地范围。
此外,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相应修改方案。
保障失地农民待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保体系
征地补偿低一直是公众热议的焦点问题。
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参照人口、耕地产值不同。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求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纳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此前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当前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议在法律制定中进一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坚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用地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从而破解农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这个老大难问题。
据悉,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平稳有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特别新增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对此作出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其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住宅
如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也成为一个关注重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而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还细化了规定,要求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新增规定,要求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都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应当要将所有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文件都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或者说应当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让广大被征收人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些文件,甚至拒绝与被征收人一同确认调查结果,这就导致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一概不知,导致被征收人不知道相关部门确定的苗木等数量是否与实际数量相符。
可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没有这些文件肯定是不行的,没有这些文件,被征收人不仅不知道具体的征收情况、信息之外,也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更无法去判断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即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来获取。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会遇到以下几种阻碍。
一、以信息不全,延迟公开材料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信息,而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有关部门在收到邮寄的申请书之后,往往会以申请书内容不全等为由,延迟公开材料。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所邮寄的材料内容一定要完整,虽然当相关部门没有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信息时,被征收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但是一定要注意申请书中的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也就是说,申请信息公开一般以书面的形式申请,但是,我们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书中一定要写明自己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同时还要写明你要申请公开哪些文件的名称(如涉及此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文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名称最好以官方名称来申请,如果是大白话,那么,这就很有可能会被告知重新提交申请书,或是改正申请书。
另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还要明确,是要让相关部门以什么样的方式公开这些信息等,倘若想要以书面的形式,那在该申请书中就一定要写明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开,倘若是想让有关部门以邮件的方式公开,那么,就需要在申请书中写明以邮件的方式公开。
对此,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自己不懂得如何申请,建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受阻。
二、所申请的事项不在自己管辖,退回申请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是我们被征收人常遇到,就是在我们向有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有关部门只公开了一小部分文件,大部分文件却以文件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不予公开。对于这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拒绝公开文件为自己找的一个理由。
实践中,如果遇到这一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马上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需要马上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置之不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后,要是能当场答复的话,应当要当场答复,即使不能当场答复,也应当要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20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对于延期答复的,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并且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相关部门在收接收申请书之后,往往会置之不理,不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针对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针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马上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之后,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征收方并不注重百姓的参与权,缺乏和百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导致大量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就此而生。
鉴于此情况愈演愈烈,我国也曾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存有疑问时,当事人将有权利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将被视为程序违法,同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在现实的操作中,能够真正举行听证的还是为数不多,截留补偿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那么,为什么要听证,听证的内容有哪些呢?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中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征地补偿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二是在征地中,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被征收百姓所作出的,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和之前所提到的区域性的补偿方案不同。因此,该项补偿也应当通知被征地的村民,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形成听证笔录。
需要听证的内容有这些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因此,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在涉及区域内发布公告,由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听证程序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第四步,最后陈述;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意事项
书面申请听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在听证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北京圣运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其实村民并非不讲道理,他们只是不清楚具体的征收相关项目,因为信息的不透明而导致了征收双方之间的不信任,由于相关政府没有妥善处理征地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才引起干部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各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能够积极组织百姓听证,听取百姓诉求,将国家的政策落实到实处,以真心换取百姓信任和拥护,群众也会真心支持国家建设。
希望各地都能够认真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真心实意为百姓办事,保障百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会大大减少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促进我国征收程序的和谐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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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制度大调整,这些是需要被征收人特别注意的!,,征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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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思和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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