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3 03:49 发布:2024-09-13 12: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井先生是山东省A市B镇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好景不长,2014年,B镇因拆迁改造项目而对B镇的土地进行征收,井先生的企业也在该征收范围内。但是,对于征地有关的材料,当地的政府部门并未进行公示公开,因此,对于征地的具体细节,井先生并不知情。井先生不甘自己辛苦打下的基业就这样不清不楚的毁于一旦,便通过咨询的方式联系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期间,井先生也多次到访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同两位律师面谈维权事宜,经过多次的沟通商量,井先生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了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由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亲自代理井先生的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由于井先生手中关于此次拆迁改造项目的材料并不多,给维权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若想冲破这层阻碍,找到政府部门的相关违法点,从而突破政府的阻碍。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井先生向此次征地的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7月15日,井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A市B镇市场拆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复”和“位于A市B镇市场搬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7月18日收到快递后,于8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井先生:“现将你所申请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邮寄给你们,你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建议向A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
拿到该份答复书后,两位律师很清楚,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周旋手段。为了避免井先生的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两位律师指导井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国土资源部的审理下,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准,报批材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因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公开的义务,而其要求井先生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事实不清。最终,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维权活动就此获得了初步的胜利,目前,案件还在进行当中,两位律师相信,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为井先生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县城主城区划入旧城改造的红线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管委会、指挥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管委会、指挥部)应拟订具体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有下列情形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第六条 具体实施单位可会同法制、国土、建设、行政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建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待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
(二)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参照当年执行的房屋征收重置价基准评估后补偿给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安置补偿、公寓式住宅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
第九条 对被征收人实行宅基地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或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后,可分别单独立户。
(二)超过35周岁的女儿且无婚史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申请单独立户。
(三)因离婚原因,夫妻分成两个家庭生活的,凭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有关凭证可以分别申请产权登记,但不得作为两户报批。离婚五年以上或一方再婚的,可申请立户。
(四)非农户口不得作为户主立户。申请分家立户的,父母须与农业户口的子女合户报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为征收决定时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被征收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被征收村迁出的;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或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房改政策的,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为农业户口且未婚的,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的依法可生育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但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第十二条 被安置户安置方式及户型限额标准:
(一)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48㎡,中户(3至4人)不超过96㎡,大户(5至6人)不超过120㎡,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44㎡。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原则上以国有土地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180㎡,中户(3至4人)不超过360㎡,大户(5至6人)不超过450㎡,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540㎡。
(三)搭配安置的:先按宅基地安置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宅基地指标面积按1:3换算成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
(四)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得超户型限额标准;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可超户型建筑面积限额标准,但不得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五)货币安置: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宅基地面积超户型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大套180㎡、中套120㎡、小套60㎡。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依据实际征收面积结合安置区块宅基地开间面积或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6㎡;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征收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安置面积未超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减半结算,超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两倍结算。
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24㎡的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建筑面积小于30㎡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再申请建房符合户型限额标准的应予批准。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所需土地由具体实施单位会同安置户所在村负责落实,具体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协调。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未超征收房屋面积和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减半结算;未超户型限额标准但超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结算;超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两倍结算。
公寓式住宅安置用地可采取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安置户选择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土地评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到户的供地手续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办理。被征收户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限额面积。
第十六条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房屋,扣除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相关费用后,参照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有关规定予以货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未超户型标准安置,但所需的安置用地面积,超出村庄用地控制规模的,超出部分应相应核减村留用地面积。没有村留用地的,采取挂账预支村留地指标方式处置,预支指标总额不得超过10亩,预支使用的村留地指标待具体征地实施时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 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寓式住宅安置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适当建造裙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可供选择公寓式安置户使用,裙房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入村留地指标面积。
第十九条 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具体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三个街道管辖的城市规划区内按当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条 因具体实施单位原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需要搬迁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征收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主干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绿化配套等公共设施,由具体实施单位会同相关乡镇(街道)丈量核实,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扣除各级政府补贴部分后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已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
无论是什么样的纠纷,它都有一个具体的起诉期限,并不是被征收人想什么时候起诉就能什么时候起诉的。行政协议纠纷也是一样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补偿职责时,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补偿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是一件好事,但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该有的内容一定要有,该约定的期限一定要明确在协议里,如果不懂,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万不可盲目的签订,避免拿不到补偿。
藤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东接苍梧县、长洲区、龙圩区,南界岑溪市、玉林市容县,西邻贵港市平南县,北与蒙山县、昭平县毗邻;距梧州市政府55公里。藤县据说是袁崇焕故里,其家座落在天平镇新马村。分别有袁崇焕故居遗址、崇焕故里纪念碑、以及新马村风光。袁崇焕故居遗址的房屋已不存在,只有地基。尚存袁崇焕使用过的喂马槽、饮用水井—莲花井等遗物、遗迹,还有袁崇焕亲手种植的榕树一棵。
就在英雄的故居,胡先生家里的房屋遭受到了当地部门的强制拆除。胡先生多次与各部门协商无果,遂找到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代为维权。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时祯奎律师、牛新生律师(实习)处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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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信息部分公开 复议撤销决定书,,信息公开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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