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1:54 发布:2024-09-13 12: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代理的张先生向B区法院请求确认B区相关部门未履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得知张先生起诉后,B区相关部门就张先生申请查处的内容才匆匆作出《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答复》并邮寄给张先生,企图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其超期履责早已成为无法改变的事实。
经过法院审理,B区相关部门亡羊补牢的行为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确认B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提交的查处投诉函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岳阳县荣湾湖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岳政函〔2017〕10号)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是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应安置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在本中心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对应安置人口认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县中心城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一律实行自购商品房货币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住房被拆迁人可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助。县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县城乡统筹示范区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方式,由县人民政府按具体项目研究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时间。
第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为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是指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房屋为合法住房;
(二)被拆迁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其宅基地或住房;
第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数按下列情况核定。
(一)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户籍因婚迁入(含再婚夫妇随迁的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且原户籍已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被拆迁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及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在征地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四)因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已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
(五)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分社或合并村(居)委会,社区或“村改居”后,户籍仍在原地(原籍)的;
(六)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社区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经审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拆迁住房安置人口少于3人的(因分户造成的除外),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第九条第八条核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一)在集体土地上还有住房未拆迁或还有宅基地的户主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
(二)其夫家在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三)本人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随婚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子女;
(四)五年内非正常原因户籍回迁或突击迁入的;
(五)非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迁入的;
(六)其他有骗取货币安置补助款嫌疑的。
第十条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其他宅基地和住房的被拆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补助,在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被拆迁对象主动申请将其他住房一并拆迁、退还宅基地的,经项目指挥部批准后,可在该征地项目拆迁中享受住房安置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重复安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不得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征地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由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如实申报本辖区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征拆的负责人组织派出所、劳动服务中心、卫计办、民政所等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社区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提交给项目指挥部。
第十三条项目指挥部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核定结果在所在区域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期间,群众有举报的,项目指挥部及时受理,派出专人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由项目指挥部召集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县规划局提供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表》,逐户逐栋进行认定。项目指挥部根据联席会议形成的认定结果填写《住房安置货币补助人口认定表》,送相关单位盖章后,拟定联席会议纪要由项目指挥长签发。
第十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人口认定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报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社区负责调查申报人员为申报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社区书记为领导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核查的负责人为初步核查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领导责任人;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信息核实人员为部门联审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领导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征地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伪造、涂改住房权属和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县荣湾湖建设开发服务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监察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与。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七、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在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后,报工作小组认定。
(二)认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芦山县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发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芦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芦山县规划区内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芦山县人民政府,由芦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指拥有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产权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方位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违反此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 房屋征收认定及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未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产权人已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认其合法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合法住房或临街商业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人能够提供房源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实行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住宅和非住宅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偿、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等。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芦山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上附属物价格评估可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2)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合法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所选产权置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被征收人所选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由征收人补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后,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0㎡,经核实产权人及其配偶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的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的按产权置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50㎡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等。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3.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征收人通知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月止再顺延4个月装修期,(实际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兑现)。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以每月7元/㎡标准乘以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满,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将过渡用房腾空退还房屋征收部门。
4.搬迁(搬家)补助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主动及时搬家腾房,被征房屋腾空交付后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搬家)补助,标准为征收认定住宅房屋面积100㎡以下,3000元/户;100㎡(含100㎡)以上,4000元/户。
对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铺租赁户可一次性给予租赁户搬迁补助费10000元/户。
5.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产权置换的,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且正在经营的,以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面积为基数,按每月8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给予补偿。
6.住房改经营用房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人利用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底层合法住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给予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6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利用二楼及以上住房或临小巷小路(非双车道)住房用于合法商业经营的,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基数,按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损失补助。
7.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助
对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内实际安装的水表、电表、气表、电视、电话、网络等给予移装补助,补助标准按400元/项执行。安置新房的移装采取凭《征收证明》恢复的办法操作。
(二)奖励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2万元的10%(即2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底层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业用房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合法非住宅(结构完整、产权清晰)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产权置换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合法住宅房屋400元/㎡的产权置换安置奖。合法住宅房屋按自建房1:1.15和单元房1:1.1给予安置面积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征收补偿
企业征收补偿范围包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一)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征收补偿企业:
1.须满足工商登记注册、经营执照、土地及房屋登记所有人为同一人(或单位)。
2.具备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条件(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
3.土地用途明确为工业、商业或综合。
4.具备企业近年的依法纳税证明。
(二)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和员工安置补偿。
(三)企业补偿标准
除可以产权置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外,企业补偿标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企业用房价值补偿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的住宅用房可实行产权置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住宅货币补偿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按照登记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予以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四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补偿
对被征收后的企业,可搬迁的生产设备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设施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设施,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芦山县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
对被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对于企业征收之前因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未进行工伤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补偿的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5.附属设施搬迁补偿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6.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机构准入、确定,评估结果运用等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公告十五日内,仍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备选评估机构和公证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结果运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聘请市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规范评估行为。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评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程序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中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征收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虚拟事实,提供虚假权利证书、证明材料等骗取安置补偿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芦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的项目征收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涉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可参照本办法。
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一般都会就补偿方式、补偿款具体金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何时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按理说,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实践过程中,却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少补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不论是征收方不按时发放补偿款,或是给予自己极少的补偿款,势必都会威胁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
补偿款迟迟不发放可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未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及时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除此以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可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或是支付补偿款,那征收方就存在违约的嫌疑,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建”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就这种情况而言,征收方往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般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的房屋,这类房屋通过没有房产证或是未办理规划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或是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始建年限比较早,那么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实践中,相关部门一律将这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将自己的合法房屋或是这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先及时地咨询专业,然后让律师帮助自己确认一下房屋是否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如果不是,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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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法定期限过后答复,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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