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5 10:45 发布:2024-09-13 14: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9日下午
开庭地点
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往往会收到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收到该文件的被拆迁人往往会不知所措,有的被拆迁人可能会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协议。但事实上,如果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想要撤销它,也不是就拿它没有办法了,如果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不合法,那么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补偿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推进xx综合治理公益性项目建设,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随后征收方对徐先生的房屋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且将征收补偿款设立了专门账户。2018年,徐先生针对征收方案及评估报告向征收部门提出了反馈意见。
因徐先生与征收部门未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9年11月,征收部门对徐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过征收补偿决定后,徐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徐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徐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材料,并且在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且分析之后,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以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后徐先生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涉案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被 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二是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一个焦点,主要涉及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以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报告是否超过有效期,涉案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评估机构非协商选定违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外,对于评估机构的确定,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随机等方式确定。
本案中,征收方提交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征求意见书,但是该意见书仅能证明征收方提供了备选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无法证明评估机构系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所以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户评估报告未公示违法
其次,征收方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提供分户的初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该分户的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及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等证据,在徐先生就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明确表示因对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的存疑,望有关部门告知申请复核评估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此书面意见作准,在此正式提出复核评估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也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向其解释说明或者告知复核评估的流程、材料等,因此评估机构作出的涉案评估机构的程序不合法。
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不合法
再者就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此条规定中来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是本案中,从评估报告作出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虽然仅凭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得出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结论,但就本案而言,相关部门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案涉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所以,涉案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除此以外,法律上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只以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未给予产权置换方式,显然是剥夺了徐先生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令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重新对徐先生作出补偿决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极为地复杂,尤其是在房屋评估阶段往往会漏洞百出,所以在该阶段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若发现征收方未按法律规定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等,一定要及时地反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和《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电〔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村;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力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五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波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洞村、鸡洞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征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资金准备、调度、管理、监督工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
自治县城投公司负责县城区项目后期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察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 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牵头组织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县征地拆迁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外)面积的5%—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涉及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预留产业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整体建设。建设时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耕地面积的5%—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涉及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预留产业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整体建设。建设时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五章 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2019年3月28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都政发〔2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来源:网络
湖南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从补偿标准看,长沙市区补偿标准最高,I区为124800元/亩;其后是株洲市区、湘潭市区、衡阳市区,I区补偿标准分别为119500元/亩、119100元/亩、107100元/亩。
从征地类型看,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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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于10月9日下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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