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09 发布:2024-09-13 14: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一点都不陌生。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有些被拆迁人在收到它后就变得惶惶不安,生怕不会何时自家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因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建议各位被拆迁人,在收到此类文件后,需要你立刻紧张起来了,及时在文件规定的维权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来阻挡强制拆除的脚步。
在知道此类文件的重要性后,我们就来看看今天的重点问题,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就真的只能坐等被拆吗?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追溯其本源,也就是了解该文件究竟是如何作出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我们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对象只能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才能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换句话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没有被拆除的理由,自然也不会有责令限期拆除这回事。
那么,究竟哪些机关能够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收到该文件后,究竟该怎样做才能阻止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呢?请看北京圣运律师为您带来的以下内容: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切入点有很多,例如: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限拆日期、限拆文书送达以及文书内容等等,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违法性,在这里我们就一一讲述了。
除此之外便是根据我们上述内容所提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是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后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则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反之也就是说,如果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在合理合法的维权期限内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能够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进程。
维权期限:
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可知,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无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而对于那种今天贴出通知,明天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为被强制拆除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杰诉称,其在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拥有口粮地5亩(承包地),用于种植文玩核桃树。2018年5月7日,怀柔区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其土地上的文玩核桃树及其他地上物强制清除,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胡某杰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4行初886号行政判决确认了怀柔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其核桃树的行政行为违法。2019年1月23日,胡某杰向怀柔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怀柔区人民政府于当日签收胡某杰的申请材料,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予任何答复。据此,胡某杰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怀柔区人民政府对胡某杰被非法强制清除的5亩口粮地地上物及文玩核桃树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以被告被法院确认强制清除违法生效的时间为结点,按照同类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给予计算赔偿标准,共计赔偿63688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怀柔区人民政府承担胡某杰因怀柔区人民政府非法强拆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律师费用8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怀柔区人民政府承担胡某杰基于地上物被强制清除进行维权产生的误工费用,按照1人计算,400元/天/人,共计赔偿292000元。
怀柔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同意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补偿测算结果通知单中的数额对胡某杰进行赔偿,胡某杰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胡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杰诉怀柔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4行初886号行政判决,确认怀柔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强制清除胡某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胡某杰主张的土地上的核桃树的行为违法。以上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4月2日,胡某杰以怀柔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
另查,2018年1月22日,北京某某公司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及地上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编号06-97和编号06-103《评估项目地上物清点表》,胡某杰在两份表格上均签字确认。北京某某公司根据清点结果分别作出《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腾退评估测算结果》(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097﹝测算﹞号),载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评估价为2100元,树木补偿价88878元,腾退补偿评估总价90978元。《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腾退评估测算结果》(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103﹝测算﹞号),载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评估价为18462元,树木补偿价81153元,腾退补偿评估总价99615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某某公司又于2019年7月9日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属物作出《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腾退评估测算结果》(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097﹝测算2﹞号),载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评估价为2100元,树木补偿价95898元,腾退补偿评估总价97998元。《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腾退评估测算结果》(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103﹝测算2﹞号),载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评估价为18462元,树木补偿价84583元,腾退补偿评估总价103045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京04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被告怀柔区人民政府赔偿胡某杰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零肆拾叁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驳回胡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杰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京行赔终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赔申551行政赔偿裁定:驳回胡某杰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因怀柔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的核桃树灭失,应当由其就损害情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在原审中提交了编号06-97和编号06-103《评估项目地上物清点表》两份载明了树木的数量,且经过再审申请人签字认可,故能够证明损害的情况。因双方主张的损失价值无法认定,一审审理期间,曾依法组织鉴定,对核桃树是否文物核桃树以及相应的价值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称因标的物灭失无法鉴定不予受理。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怀柔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树木补偿测算结果通知单》(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097﹝测算2﹞号)和《怀柔新城04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区树木补偿测算结果通知单》(海创腾估字﹝2018﹞第001号分6-103﹝测算2﹞号)以及《怀柔区树木(果树)农田经济作物等评估作价参考标准》中的价格标准,从保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怀柔区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树木损失180 481元,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物品损失问题及维权费用主张,原审法院另行酌定怀柔区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2019年11月12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赔终5号行政赔偿判决(2020年6月11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赔申551号行政赔偿裁定(2021年6月17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房屋有合法的,也有违法的,所谓的合法房屋一定是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而违法建筑自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未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轻者罚款,没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重者则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农民现在建设住宅,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否则同样面临着被处罚的局面。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行为,径行拆除。
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为了省事,会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导致当事人家中的一些合法财产严重被损坏、丢失。事实上,法律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有着严格的规定,不是相关部门想怎么拆就能怎么拆的,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那么,其拆除强制拆除的行为就有可能违法。以下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立案调查
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之前,首先接到举报或是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存在的相关部门,对于违法建筑首先应当要立案调查,这是第一步,相关部门不能以未办理审批手续等为由就直接跳过这个法定程序,直接强拆建筑物或是构筑物,否则拆除程序不合法。
另外,在调查取证阶段,一般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在入户调查时还需要出示相关的证件,实践中,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入户调查,或是未出示相关的证件,证明其是执法人员,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是就直接闯入当事人家中,那则是不合法的。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如果相关部门认定当事人所建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话,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需要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调查的结果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完成前两步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文件中必须要有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还要有相关部门的公章。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又或者是所收到的文件中并没有救济途径等内容,甚至都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那么该文件则是不合法的。
四、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比如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是具体的事项并没有对当事人说明,其行为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当事人就需要重视起自己的权利,该起诉时一定要及时起诉。
五、依法催告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且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还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催告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六、依法强制拆除
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拆除违法建筑或是起诉,那么,有权部门则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之,最后,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违法建筑不是谁想拆就能拆,想怎么拆就能怎么拆的,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倘若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就现在而言,许多广大老百姓遇上征地拆迁后会对每个阶段中的每个细节都会格外地注意,包括征收前期的补偿工作,房屋评估阶段,房屋调查阶段等等。事实上,这些阶段也是最容易出现漏洞,最容易出现纠纷的,稍微不注意,错过对一个细节的审查,都有可能会致被征收人拿到不合理的补偿,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
不可否认,补偿安置是每个被征收人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阶段,比如从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等等,这些都与咱老百姓有很大的关系,但就补偿安置方案而言,广大被征收人则是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过,需要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也就是说,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征收方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这种情况只发生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有异议的情况下),只不过从老百姓反映的来看,想让征收方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甚至提高补偿标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日后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
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只不过,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又会导致征收工作停滞,所以实践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想出各种办法或是套路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我们常见的就有直接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继而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相关部门仅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就能直接拆除房屋吗?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
“没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子是违法建筑,限你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任何补偿都没有”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莫名其妙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收到文件之后,才恍然大悟明白过来自己家的房屋或是自己经营的厂房被扣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要被强制拆除,或是要求自行尽快拆除。
其实,一说到违法建筑,必然会让不少老百姓心中为之一颤,因为大家都知道,违法建筑肯定是不合法的,违法建筑即使现在没有被认定,后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各种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活动的开展,包括环境整治的开展,这些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子很有可能就会被无偿拆除,所以,许多当事人在遇到房子被扣上“违建”的帽子时,便会非常的害怕。
但事实上,从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到被处罚、整改,甚至被拆除,其过程都是比较长的,尤其是涉及当事人私人利益时,相关部门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保障当事人在整个查处过程中的各项权益,不能一句话说是违建就是违建,不能说啥时候就啥时候拆,更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
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处理完违法建设行为,甚至是为了尽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经常是在未经实地调查的情况下,便仅以有证没证就认定房屋是否合法或违法,对于口头上认定为“违建”的,在未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直接作出一份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那么相关部门的这波操作是否合法呢?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能不能撤销呢?
2006年,罗某某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在当地开始生产经营起自己的泡沫厂,自经营以来,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该厂房提出过任何的异议,自己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的文件,更不存在行政处罚。直到2020年,该泡沫厂被拆迁,罗某某马上就收到了行政处罚通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前,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罗某某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但由于拆迁补偿标准特别的低,且经过多次协商以后也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罗某某便与拆迁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可是让罗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因为其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这就导致自己的厂房成了拆迁方口头所说的“违法建筑”。
2020年6月,相关部门对罗某某首次作出了行政处罚通知,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看到该通知后,罗某某是十分的气愤,好端端地经营了十几年的厂房怎么就成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而且一想到自己有依法纳税,为国家做贡献,其更是气不打一处来,明明在拆迁之前一切都是安安稳稳的,怎么一遇上拆迁,所有的事情都变了,连厂房也成了违法建筑。所以,对于自己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事。罗某某是怎么想也想不通。
不过,好在罗某某虽然年岁已高,但其法律意识是比较强的,所以当自己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以后,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第一时间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经过北京圣运律师团队的一番讲解、分析,罗某某随即便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帮助自己。
接受此案后的北京圣运律师也没有停息,马上指导罗某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且在审查对方证据期间,北京圣运律师还凭借自身的办案经验,又发现了对方还存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这给大家多多少少都增添了几分维权信心。
最终在庭审中,对方慌乱之际道出实情,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践中,相信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只要大家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能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且又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或是其所作出的相关文件,就有很大的机会被判违法,或是被撤销。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征收人对这些行为不够重视,所以要想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就一定要勇敢的对违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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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只能坐等被拆除吗?,,责令限期拆除是什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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