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7:13 发布:2024-09-13 16: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开庭地点
温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撤销限期拆除通知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子在无证的情况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紧接着相关部门就会给当事人送达限期拆迁通知书或是决定书。此时被拆迁人可能会非常的恐慌,但是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能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且即便是真违建,在拆除之前也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认定程序。
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不是相关部门说是违建就是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要遵守以下程序:
调查取证
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有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现场勘查记录违建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这个过程中,房屋的要参与其中,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也是不合法的。
等调查完成后,相关部门要作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且要报相关部门审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哪些部门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不能私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违时会有补偿吗?
严格的来讲,违建是没有补偿的。不过这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有的地方在拆迁时不论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都会给予补偿,而有的地方则是没有补偿。但是为了能在违建房屋拆迁时,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可抓好谈判这一环节,在与拆迁方谈判时要有一定的技巧。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武汉市政府要求,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实施绿化造林。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禁止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新建自然保护地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同时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有条件的可采用桥梁、隧道方案尽量减少占用耕地。严格控制铁路、公路等线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3米。严禁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新增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边界清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非农建设。巩固“大棚房”等专项行动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占用耕地的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置。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拆!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规划管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区、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并加强批后监管。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占用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占用。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今日(7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更新整备局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更新条例》规定,对于符合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因此,《规定》一方面落实了《更新条例》关于未签约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实施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定》全文共三十四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
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以参照执行。
为及时掌握城市更新项目情况,保障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有必要建立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鉴于此,《规定》新增规定,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规定》第七条)
(二)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
为规范未签约部分房屋启动征收的程序,《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实行“先审查,后决定”机制。
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的考虑,《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在是否纳入房屋征收计划上,根据国家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但根据《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规定》第八条)
(三)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条件
根据我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由于未签约房屋一般呈点状分布,为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参照上述规定,规定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第十五条)
(四)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
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
为督促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尽快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规定》第十九条)
(五)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终止条件
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区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应当及时终止。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程序和条件,即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的,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六)其他说明
对于发布征收提示、制定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程序的共性内容,《规定》均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制定。
政策原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更新条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职责】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业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
第八条【房屋征收程序启动】
城市更新项目在具备《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经审查认为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通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房屋征收决定尚未生效,次年度区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开展房屋征收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再次发布征收提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之日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前期调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对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二)作为产权置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置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
(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四)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
(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意见征求】
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物业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房屋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物业权利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批准实施房屋征收】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条件具备之后,提请区政府或报经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预告】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截止时间、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等。预告应当明确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预告期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不得再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程序终止】
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生效】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告期届满次日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或者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无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前款所称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暂停通知】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区政府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当日,书面通知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监察、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公开发布评估、测绘机构报名公告,并对报名参选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围现场公布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名单。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预选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评估、测绘报告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产权注销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产权证书注销】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等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征收补偿决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不配合评估、测绘的补偿决定】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先补偿后搬迁】
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三条【强制执行情形】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3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有关规定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其它】
本规定对城市更新未签约房屋征收未明确的,可以参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开庭地点
石景山法院
案由
返还原物腾房案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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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案于10月22日在温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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