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1:47 发布:2024-09-13 17: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生中能遇上拆迁或许对于自己或整个家庭来说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以拆旧换新,可以提高生活质量,可以有新的生活,虽然会有人舍不得离开居住了多年的港湾,但内心还是充满了欢喜。可是实践拆迁过程中,这种满心欢喜,终究还是没办法保持到最后。
拆迁补偿不合理、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降补偿,拆迁方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以及半夜遭到偷拆、误拆、断水、断电逼迁等情形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并不少见,有的被拆迁人因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有的带着一家老小颠沛流离.....
但是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面对着拆迁方这些个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广泛的权利,被拆迁人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权。
不过说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那么就会涉及到“民告官”,即行政诉讼。一提到行政诉讼,许多被拆迁人都会皱起眉头,且还会有这样的想法:拆迁方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气,法院是不太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我们赢的机会肯定不是很大,而且还浪费钱。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被拆迁人面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以及其它问题,常常就会直接放弃这一重要的法律途径。
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的权利,我国也一直在积极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的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还是鼓励大家要积极的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放弃这一重要的维权途径,那拿到合理补偿的机会就会非常的渺小。
为了能够提高被拆迁人的维权信心,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那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打官司时,法院都是怎么判的。
案例一,补偿不合理未签协议,房屋就被违法拆除
高先生是甘肃省某厂职工,后该厂进行房改时,高先生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于此,该厂房改办向高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相关部门决定开展货运中心项目,对当地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可因补偿不合理,就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针对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是在去年时,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高先生对该行为不服,随后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针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高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通过设计针对公安机关的程序锁定了强拆主体,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高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在此,而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系被告针对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认可高先生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其次,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被告系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满足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征;最后一点,相关部门政府对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只有在高先生针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况且,即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对行为人进行催告。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擅自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可相关部门不服,进行了上诉。然而,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征收土地,却没有相关文件
徐先生是山东省村民,在几年前,徐先生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土地统一规划建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居住。可是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徐先生始终没有见到此次与增减挂钩项目有关的文件,徐先生虽然不懂法律,但是这么大的事情,相关部门连个书面文件都没有,于是联系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的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
为了揭开此次“增减挂钩”项目的面纱,北京圣运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文件。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此次所谓的“增减挂钩”项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指导徐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相关部门在收到该申请书之后,却一直未对徐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于是北京圣运律师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确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类似于以上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法律既然赋予了广大被拆迁人权利,那么就应当要积极的运用,且广大老百姓也应知道,只要打官司就会有赢有输,而且我们打官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如果通过民告官的方式,提高了补偿或是拿到了合理的补偿,那么我们的目的就拿达到了。
因此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被那么官官相护的固有思想所打败,一旦放弃法律维权的这条途径,那么我们就丧失了获得合理补偿的有利机会。
开庭日期
2020年5月13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履职案件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开庭模式
线上视频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要高。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并且,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征地后突击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的增加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障被安置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则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4、补偿费不得挪用或占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样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而补偿方式总共有以下三种:
(1)宅基地迁建安置。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2)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3)房屋置换。被征收人若选择此种补偿方式,则征收方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至少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些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会高于1:1,只要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置换比例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是属于违法的。
我们讲解完毕上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补偿事项后,再来讲讲被拆迁人在未获得拆迁补偿便先被逼搬迁的情形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有的征收方没有补偿安置就强制拆迁、让大家搬走,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建议您,维权需趁早,以便您能够及时的止损,并且还避免被强拆后获得低补偿的情形发生。
西青区,是天津市的市辖区,是天津四个环城区之一。是清末爱国武术家、上海精武体育会创始人、"精武大侠"霍元甲的故乡。2020年6月,经中央依法治国委入选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
自2018年7月以来,秦岭违建别墅拆除备受社会关注。2019年底,天津市西青区雅居花园别墅也被相关政府部门通知拆除。2021年6月6日,该处有证别墅被突然强制拆除,未来得及搬出的别墅内物品全部被砸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墅业主委托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程序,目前相关法律维权程序正在进行中。
【裁判要旨】
1.赔偿标准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时点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3.奖补优惠的赔偿
正常的合法征收过程中,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能够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的优惠。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
4.房租损失的赔偿
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尽管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当事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当事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法定代表人田家,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耀竹、陈双春,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春生。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因被申请人范春生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被申请人范春生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二审适用(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错误。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参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2、一、二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认定赔偿数额证据不足。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而涉案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时涉案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但评估却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的车库、鸽子笼并未办理所有权证,评估时也一并进行了评估,程序违法;涉案房屋是为了安置村经济集体内居民的安置用房,根据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只有户籍为该村的居民才有权购买并享有相关权利,而被申请人户籍并不在该村,购买该房本身就违法,应属无效,权属是否合法存在争议。3、二审判决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沈政办发(2010)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8号通知)将被申请人住宅房屋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予以赔偿,适用法律、法规错误。98号通知中所规定的上浮是针对正常拆迁安置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而言,并不适用于本案强制拆除后诉讼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二审判决扩大了98号通知的适用范围。4、二审判决认定租房损失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租房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二审以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作为租房损失依据,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范春生询问中口头答辩称:二审判决证据充分,遵循了填平补齐原则。如果违法赔偿付出的代价还要小于合法补偿付出的代价,就是鼓励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平区政府在未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二审生效判决业已确认该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分述如下:
一、关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问题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但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至2010年9月30日和平区政府发布沈和拆公(2010)5号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月和平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征收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鉴于此,二审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并无不当。
二、关于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和平区政府主张应当以拆除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和平区政府提出的评估价格远远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房屋的市场价格问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和平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申请人对房屋装修损失情况无法举证证明,评估机构根据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在合乎情理的范围内作出评估,不违反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和平区政府对评估报告装修损失提出的质疑,理由不能成立;征收之前,和平区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并未将被申请人未办理所有权证的车库、鸽子笼认定为违法建筑,评估机构对车库、鸽子笼一并予以评估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平区政府以车库、鸽子笼没有产权证为由,对评估报告关于车库、鸽子笼损失认定提出质疑,同样理由不能成立;因被申请人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平区政府以被申请人户籍不属于土地所属村,无权购买涉案房产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与事实不符,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5%予以赔偿问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8号通知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具体比例由有关地区或单位根据拆迁项目所处区位、被拆迁房屋不同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所处区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户型、建筑年代、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上述规定一脉相承,是沈阳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目的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原则,依法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在正常的合法征收过程中,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优惠。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本案中,二审判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酌定上浮25%予以赔偿,较好地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依法有据,合乎法理和情理。和平区政府主张98号通知不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租房损失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也就是说,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被申请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据此,二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房租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应当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98号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1000元。二审判决以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租房损失为每月900元予以赔偿,判决结果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李明义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战 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5、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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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官司的结果都是怎样的?真实案例上法院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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