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50 发布:2024-09-14 10: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宜昌乡村,秋日农田。(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周寿江摄)
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操胜利、胡志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我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黄冈乡村,春日耕耘。(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周寿江摄)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8月,我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7.40万元/亩,最低为神农架3.54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我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邢先生等60多户村民世代生活在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庄,该村在2014年开展了征收房屋项目,邢先生等村民与相关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时至今日,拆迁方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法定义务,邢先生等村民遂通过网络形式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所的时祯奎和杨小燕两位律师,两位律师在听了邢先生等人的案件介绍后耐心进行专业讲解,最终邢先生等村民委托两位律师介入该案,目前该案正在有序进行当中。
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新《条例》将于几天后的9月1日正式实行。
新《实施条例》主要在最严耕地保护制度、最严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农民宅基地权益、土地征收、拆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下面我们就土地征收、拆迁程序方面,结合新的《实施条例》来为大家看一下,土地征收中新《实施条例》将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
土地征收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
首先,我们可以从新《实施条例》中看到,新《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且新《实施条例》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就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方在征收集体土时,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有的地方叫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前,必须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即实施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那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万不可进行抢建、抢栽、抢处等,否则会一律按违建、违法行为处置,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可针对个别户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那么接下来就进入了补偿安置阶段,且该阶段直接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在此阶段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一般补偿安置阶段是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至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听证只能是在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但是实践中,一般只有少数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因此要想实现听证这一环节,显然是比较的困难),相关部门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后,与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新《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补偿安置阶段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且收到了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摘要
张某某与万某某在2015年间因民间借贷纠纷诉来法院,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经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某、刘某某(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3日前返还万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某、刘某某未按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万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刘某某仍无力支付现金,便请求以其所有的某处房产及院落(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作价213.5万元抵顶给万某某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房产及院落交付当日,万某某将差额款180万元(231.5万元-51.5万元)交付张某某、刘某某,还载明,“张某某、刘某某保证对房产及院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房产及院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万某某所有,今后如遇拆迁,涉及该房产院落及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均由万某某享有;除万某某原因外,如导致协议解除或无效,由张某某、刘某某承担责任并双倍赔付万某某房产及院落作价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张某某、刘某某负责将房产、院落过户至万某某名下;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应严格履行”。
2020年10月,张某某、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并要求万某某返还房屋及院落。万某某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房屋作价款23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543万元(231.5万元×2+装修费8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抵债土地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万某某并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和解协议》中以房屋及土地(院落)抵顶借款的条款无效。双方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均意识到以房屋及院落抵顶债务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约定“除万某某原因外,如导致本协议解除或无效,由张某某、刘某某承担责任并双倍赔付万某某房产及院落作价款”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条款,应予履行。张某某明知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又以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违背诚信原则,万某某要求张某某、刘某某赔偿543万元应予支持。
《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后,原借贷关系并未灭失。万某某应返还张某某、刘某某抵顶债务的房屋及院落,张某某、刘某某应返还万某某支付的差价180万元。遂判决:《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万某某腾空返还房产及院落;张某某、刘某某返还万某某差价款180万元;张某某、刘某某赔付万某某543万元等。张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赔付万某某543万元”的判项,并支付房产占有使用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始于张某某、刘某某与万某某之间因借贷纠纷达成还款协议并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张某某、刘某某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商以涉案房屋抵顶所欠借款。
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万某某已使用涉案房屋六年有余,交易状态早已稳定。张某某、刘某某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明知涉案房屋状况及万某某身份情况,现又以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万某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予以禁止。加之,万某某抗辩所在村庄正在拆迁,《执行和解协议》载明“今后如遇拆迁,涉及该房产院落及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均由万某某享有,张某某、刘某某对此无任何权益”,故不排除张某某、刘某某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而提起本案诉讼的可能性,其诉权行使不具有正当性。万某某一审时答辩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在张某某、刘某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提起反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万某某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刘某某的起诉;驳回万某某的反诉。
典型意义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而在当事人主张确认之诉时,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基本要件,亦是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请是否能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诉的利益是用来排除当事人的不必要诉讼请求的,由此,可认定诉的利益对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我国尚未对起诉所需要具备的诉的利益进行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述条款中,已明确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中涉及诉的利益,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目的正当行使诉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于若干年前即已转让,交易状态早已稳定,在房产被拆迁或拟被拆迁背景下,出卖人倏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打破早已稳定的交易状态,其诉讼深层目的显而易见,即确认合同无效后使房产重新归其名下,从而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该类诉讼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引,以滥用权利为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出卖人诉权的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对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起诉,法院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予以驳回。
来 源:济南中院民五庭
●湖北省2021年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0每亩价格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最新
●湖北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1
●2021年湖北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地
●2020年湖北征地标准
●湖北征地多少钱一亩
●湖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0年
●2021年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最低8万元!城阳对人才发放购房券,9月组织报名,业内分析能提振楼市,城阳购房券政策: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追讨一万元欠款律师费多少钱,追讨一万元欠款律师费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灞桥区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灞桥区征地赔偿每人85万元 法律问题: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三殿村拆迁补偿规定,灞桥区征地赔付每人85万元: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江苏扬州案例:强拆房屋赔偿极低?律师助力维权,获赔580余万元,「成功案例」房屋强拆赔偿维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西安三殿村拆迁补偿规定,灞桥区征地赔付每人85万元: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村干部利用企业动迁补偿的职务便利,受贿37万元,村干部挪用公款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修路征地他们一亩地给3万元补尝,修路占地一亩补偿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被规划为绿地应该怎么补偿,家乡宅基地农村道路建设被占用,几年前政策推平宅基地补充1万元,现在属于宅基地占用,有补偿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0元是否真实?,认缴出资额100万实缴0: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3万元的官司律师费多少钱,3万块钱的官司律师费用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为了应付质监局的检查,行贿了2万元红包,是犯罪行为吗,为了应付质监局的检查,行贿了2万元红包,是否是犯罪行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女子邱某编造谎言骗取75万元,被判10年4个月:警惕爱情骗局,隐瞒真相的诈骗罪案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卖了3万元侵权产品赔偿多少,卖了3万元侵权产品赔偿多少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灞桥区征地赔偿每人85万元,灞桥区征地赔偿每人85万元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刑法贪污7万元的量刑标准,贪污7万元的量刑标准是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2年新政策,北京顺义农村建房最高可领政府节能补贴6.5万元,北京农村建房补贴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2年新政策,北京顺义农村建房最高可领政府节能补贴6.5万元,北京农村建房补贴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婚姻危机!王先生打赏女主播引发妻子离婚诉求,住持与女主播发生关系后被敲诈数百万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小偷盗窃被抓受伤索赔14万元 法院:正当防卫,不赔偿!泗洪刑事律师 宿城刑事律师 泗阳刑事律师,盗窃案受害人怎么索赔: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征地补偿标准调高34.37% 平均每亩4.433万元,,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棚户区改造中,这些看似不重要的权利,实则影响着你的补偿!,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