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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更新时间:2024-12-27 04:13  发布:2024-09-14 11: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但安置补偿合不合理,又是拆迁项目能否顺利进行下去的关键点。可是实践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的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会做出许多让

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一、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但安置补偿合不合理,又是拆迁项目能否顺利进行下去的关键点。可是实践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的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会做出许多让人无法理解又不利己的事情。

  胡先生是陕西省居民,经营着一家金厂,在2015年的时候,当地为了进行城市道路的建设,拟对当地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同年,当地相关部门便发布了《关于征收某县部分国有土地》的公告,对征地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而胡先生的五金厂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随后,相关部门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胡先生想,如果按照此补偿标准来补偿的话,明显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胡先生便拒绝了签协议。

  可是没隔多长时间,当地相关部门对胡先生的五金厂进行了拆除,胡先生在冷静之下找到相关负责人理论,结果怎料对方告诉胡先生说,他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听到这话的胡先简直如雷一击。等从胡先生从愤怒中清醒过来时,才想到此次征收中一定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猫腻。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随后就马不停蹄的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征收中的有关材料。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以及对胡先生的询问,北京圣运律师又对协议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对,确认不是胡先生所签。相关部门这种假冒签名逼迫百姓搬迁的行为瞬间被揭开。

  但是为了能够尽快帮助胡先生解决补偿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便又联系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希望就补偿一事进行协调。可是有关部门却坚定的认为胡先生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见此态度,北京圣运律师又再次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复议申请。怎料,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竟主动联系北京圣运律师,希望撤回复议申请,并告诉北京圣运律师一切好商量。于是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机智之下,相关部门说出了实情,说协议书上胡先生的签名确实是他们所冒签。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之下,拆迁方给予了胡先生双倍的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可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原本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不再平等,拆迁方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是拆迁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有的甚至还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动手脚、耍手段,设置各种陷阱。在实践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下几种:

  一、签订空白协议

  签订空白协议,其实风险是非常大的,许多被征收人往往抵挡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就签订了空白协议,而这种类似的案件,大多都因为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当拆迁方拿来上面什么都没填写的补偿协议时,一定不要在空白协议上面签字,必须要等到双方将补偿谈妥后落实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上再进行签署。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老百姓不懂法,不知法,又对拆迁事项一概不知,比如应该补偿哪些,怎么补偿、补偿方式是什么等等一系列事项的不了解,让拆迁方经常在协议里面耍手段,不是少补偿就是缺少补偿事项等,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损失不少。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事项不了解或是存在疑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利益。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不乏这样的行为,拆迁方往往为了能够顺进行拆迁,经常会做出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如以限制老百姓人身自由强迫被拆迁人签字,来达到拆迁的目的手段。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或是遇到有人冒充自己签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行政机关仍没有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不能以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行政机关并未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予以驳回。若行政机关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上调,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一直未能取得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上调后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被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施某某与甲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某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施某某于 2013年 4 月15日之前搬迁完毕,甲区政府为施某某安置房屋面积124.38 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 36个月(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过渡费按照施某某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月支付;甲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 3%支付违约金。过渡期结束后,甲区政府依照安置方案规定,对施某某过渡费进行了翻倍发放(每平方米24元1月)。2018年4月26日,S省乙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2018〕2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该文件规定,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 1800 元,按照 1800 元发放,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施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甲区政府展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向其交付安置房屋,按照28号《意见》确定的安置费标准向其补发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费及至本案安置终结的过渡费,并按照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交付安置房屋的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被征收人要求交付安置房,是否能以行政机关并未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予以驳回。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地方政府尚未开始建造安置房,但其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约定过渡期结束后,即应当交付安置房屋。因而,对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政府一方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临时安置期限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问题

  若行政机关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上调,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还是上调后的标准进行支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调过渡费的文件明确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远早于文件出台的时间,在协议未经确认违法撤销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并无不当。且在过渡期结束后,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翻倍发放过渡费。因此,不应当按照上调后的标准进行支付。

  一种观点认为,上调过渡费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渡,对临时安置费的给付标准作出的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政府一直未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因此,应当按照上调后的标准支付过渡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若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按期足额发放,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且补偿安置协议中仅对于过渡期限进行了约定,不能得出应当何时交房的具体日期。考虑到上浮过渡费支付标准已经可以弥补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间的损失及正常的房屋租金支出,故政府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安置补偿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应在临时安置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政府迟迟未履行该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被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甲区政府向施某某支付2018年5月至 2019年1月的过渡费5597.2元。

  ◈评析

  再审申请人施某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为三项:一是请求判令甲区政府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向其交付安置房屋;二是按照28号《意见》确定的安置费标准向其补发 2018年5 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费及至本案安置终结的过渡费;三是按照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一、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安置房屋

  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政府一方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在判项中载明。

  本案中,二审均认为甲区政府具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但认为甲区政府并未拒绝履行协议,只是因为案涉项目拆迁尚未清零,原址回迁的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甲区政府虽然积极推进安置房项目进度,但目前客观上不具有交付安置房的条件。且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过渡期结束后,即应交付房屋,因此,二审均在认定部分说明甲区政府应尽快履行交房义务,但在判项中对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行政机关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在判项中明确载明,不能以客观上不具有交付条件而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否则,被征收人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从另一角度看,也是纵容了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协议义务。

  二、在一直未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提高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来具体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临时过渡费的标准有相应的规定,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会根据当地的规定对临时过渡费约定具体的数额。补偿安置协议中一般还会约定超过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费。行政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但存在特殊情况,当地政府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作出调整,调整之后的标准高于协议中约定的双倍支付的标准。在超过临时过渡期后,因安置房长期未落实导致被征收人迟迟不能人住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调临时过渡费标准的文件下达之后,对于在文件下发之前未安置完毕项目的被征收人,地方政府也应当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按照上调之后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费,而不应该以双方已经对过渡费进行约定为由,执行原约定的标准。即在约定的标准与之后规定的标准不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安置房长期未落实给被征收人实际上带来的各种不便与损失,而且约定的标准也是针对当时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的,之后,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变化,临时安置费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采用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标准来执行合情合理。

  三、行政机关逾期交付安置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应当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第2款明确约定临时安置期限为 36个月,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行政机关已经超过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至今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屨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撰写:仝蕾、唐斯斯)

  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津法善行、行政涉法研究

三、北京圣运内蒙古农村土地征收谈省厅不予理睬信息公开申请,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向自然资源部复议致胜!

  申请人:尼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李啸文(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A旗尼先生所在村集体的4800多亩农村集体土地被某水库建设项目围占。该项目对尼先生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尼先生希望了解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尼先生通过网络查询后联系到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团队律师认为可以由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经过充分沟通交流,我所主任团队律师深入理解了尼先生希望获知的具体政府信息内容,尼先生也认可了团队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思路并决定委托,我所接受委托后依规指派律师代理该案。

  我所主任团队律师马上为尼先生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由尼先生确认内容并签字后附带相关文件以及律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邮寄给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对材料和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存。

  然而,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尼先生也未收到省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在尼先生的再次委托下,我所主任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派员与律师电话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后作出了自然资复议【2021】19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被自然资源部责令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话申请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都应当依法履行,尤其是涉及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问题时无论是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还是土地征收程序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依法行政!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公信力才能够有效提高。

四、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违法断电纠纷案于12月5日下午在浙江嵊州市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25日下午

开庭地点

浙江嵊州市法院

案由

违法断电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和雪莲律师团队

五、《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为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总则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权利人。

  (三)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征收腾空搬迁等安置工作。

  (四)要求。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完成腾空和搬迁。

  二、房屋权属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包括不确权面积)。

  对未经产权登记或权利人不明确的房屋,补偿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安置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一)异地复建。异地复建实行联排立地式住宅安置。按照被补偿房屋间数计算。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合法正屋),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2间合法正屋,可安置2小套或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3间合法正屋及以上的,最多可安置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多间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以自行组合计算,每一组合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每户最高补偿不得超过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

  (二)产权调换。采用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从多就高原则确定选择一种方式。

  1.按被补偿房屋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不确权面积、地下室面积)或经批准且已建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

  2.按照被补偿合法正屋间数安置,每间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多间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以自行组合计算,每一组合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户最多安置建筑面积600平方米。

  (三)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简称《房票》),被补偿人持《房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我市政府有关单位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货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补偿标准为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款由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支付。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涉及非住宅房屋(除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外)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1.1倍系数进行补偿。

  (二)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的60%给予建筑残值补贴。

  (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四)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予以补偿。

  (五)补偿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小队屋、村办学校、办公场所、祠堂、上间、通道等房屋,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4倍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五、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三)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以及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楼层朝向差价等事项,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18号)文件执行。涉及特殊情况的,结合实际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

  六、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结算

  (一)补偿面积分档结算

  1.等面积部分,指与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结算。

  2.增加面积部分,指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减去等面积部分,按不超过5500元/平方米结算。

  3.不可分割部分,指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出的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5%),按不超过安置房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

  4.因公寓房套型组合致使被补偿人无法选足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5%),按照安置房评估比准价减去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予以补偿。

  (二)停车泊位结算。安置房停车泊位满足配置的前提下,每套安置房须配购一个地下停车泊位,在有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另行增购。停车泊位按公告价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折优惠。

  (三)公寓房选择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涉及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折抵第一期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安置房购房款(包括停车泊位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

  (五)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小于60平方米(含)部分,被补偿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大于60平方米的部分,按第(一)项规定计算差价。

  七、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补偿结算

  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被补偿人应支付结算款)×系数(系数不超过1.2)。

  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被补偿人,应支付结算款=等面积部分×等面积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不超过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70%。

  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被补偿人,应支付结算款=200平方米×结构差价+补偿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不超过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60%。

  等面积结构差价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结算。

  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由补偿人按规定组织评估。

  八、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补助标准。补偿人应当向被补偿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计发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异地复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3.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1)选择异地复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18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补偿人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九、生效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二)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人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以外的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住房申请

  (一)符合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户,其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复建间数不足可申报宅基地间数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涉及整村改造或成片改造,规划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1.按照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有效人口不超过60平方米/人计算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有效人口1人户可放宽至80平方米。

  2.按照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可申报的联排立地式套数,每小套折算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中套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大套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后的面积,在扣除该户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后,村民向村集体申请公寓式住宅,村集体审查通过之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同步解决。公寓式住宅按不超过5500元/平方米结算,储藏室、停车位按优惠价结算,因套型结构原因实际安排面积与应该安排面积不一致的,按不超过公寓房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

  以下情况除外:(1)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外有保留房屋(集体、国有划拨等计入农村住房用地限额的房屋)的;(2)1987年1月1日后出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房屋或城市拆迁过程中其宅基地还基已通过货币等方式进行补偿的。

  (三)符合“十、征收补偿以外的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住房申请”的第(一)、(二)项条件申报的农村住房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和腾空奖励费。农村住房建设主体、选房定位等事项一并在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全部申请户合计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村庄规模,申请户在非本村村庄规划范围内取得住宅用房补偿的,应当在原户籍村庄建设规划中核减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

  (五)为解决人口变化后续住房安排以及村集体公建用房安排问题,在开发村庄规划用地时,要统盘考虑建房用地和村集体公建用地的建设规划。

  (六)建房人口界定时点,以签订协议之日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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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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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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